顺丰未履行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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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1月17日寄出2台电视机,从深圳寄往湛江吴川,选择顺丰快递,单号(SF10****87****96)邮费126,保费60,共186元。 于11月19日到达,11月23日我家人拆开纸箱时发现其中一台损坏。后续通过顺丰客服传达,该司理赔陈经理(工号:01****65)答复:“由于我的收件人没在该司工作人员当面开箱验收,就不负该事件的责任”。 据我了解(1)中国邮政法第5章第27条第1款: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损毁,按照报价赔偿;(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第47条第1款:报价的邮件丢失或者损毁,按照报价额赔偿;(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告知义务:商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18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4)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该司理赔陈经理明确承认揽收员、投递员均未做到提醒的义务,但不肯按照保价赔偿。该司未对消费者按中国的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条款履职该有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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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
注销用户

您好,很遗憾您的诉求未能得到满足,针对此事,消费保多次与企业沟通争取,但目前已是企业给到的最终结果,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将持续关注,您也可尝试拨打企业当地的12305投诉反映。感谢您对消费保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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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用户

寄快递,还买了保险,东西损坏,顺丰就一句话,我司无法赔偿。现在你们这也么说~这个平台和这个部门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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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用户

请问你们有人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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