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猫眼平台不予退票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网友保保_fKDwte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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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演出开始前一个半月(3月6日)购买4月20日演出票,距离演出还有一个月时间,因重要事情时间冲突,无法观演,平台不予退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条款,做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推出的不予退改的格式条款甚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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