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官方旗舰店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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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我在天猫索尼官方旗舰店购买了ZVE10二代相机、A7C2相机和广角变焦镜头。我试用查验发现,ZVE10做工一般、快门速度慢且画面偏黄,因此我向门店申请了针对ZVE10相机的退货退款,但索尼店铺客服态度差,先以我拆封条为由拒绝退货,申请了天猫平台客服介入,在平台介入判定我符合7天无理由同意我寄回货物后,索尼客服再次刁难更改话术,以我已按过快门为由再次拒绝退货退款,并威胁我如寄回将会拒收。商家前后两次拒绝退货理由不一致,且商家在平台判定可退货后,仍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 1、相机不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商家不允许消费者拆开封条查验和调试相机是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查验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 (2022] 35号) 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4、当前商品状态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20修订)》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条例。 以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本人所购商品仅处于对商品品质查验打开包装和正常调试,是我作为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该商品品质、功能、本身、配件、商标标识均保持齐全,应视为符合商品完好标准,希望有关部门就商户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