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未明示商品信息诱导学生购买一口价黄金
网友保保_d2441776
在2025年1月8号20:19在龙湖金沙天街负一楼周大福内购买足金手链,花费20056元,当时在店里导购并未告知多少克重,也未讲述当时金价,也并未讲述当时购买金额计算方法,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以及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以1243.397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学生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柜姐未告知克重,吊牌儿标签也没给看,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时导购也并未告知标签上是什么,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我后来在周大生家看到,即使是一口价黄金,也会在吊牌正面标明价格和克重! 同时还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当时并未告知我们真正价格就将吊牌剪掉,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自己在计算机上通通操作,我们当时并不知道他在计算什么,他也没有告知,只让我们拿出付款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和价签,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并且没有让我在购买后填写名字或签字,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规则甚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诉求:我要求退货和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