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拒绝合理退票诉求,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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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在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旗下携程旅行APP购买了南昌刀郎的演唱会门票。于4月10日当天向平台客服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以超过了退票时限为由,收到通知不允许退票为由,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携程旅行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10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1.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应予以退费权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 2.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 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 3.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4.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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