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网友保保_aXmKh6Bd
在2025年4月25号上午10点半左右,我于温州五马街老庙黄金店购买一串手串,为4个黄金小饰品和18颗水晶珠子。我自己本身携带了一串黄金串珠,到店做置换,经店员称量之后为3.44克,店员称按当天金价回收价格为2817元。而我想购买的4个小黄金饰品未标明克重,店员称此黄金为一口价商品,也未称量,价格分别为1776元、1312元、305元、305元,18颗水晶珠为360元,合计4058元。扣除我回收的金子2817元,我需再补1241元,折扣后让我补了1228元,所以本次支出共为4045元。后我查询本次购买的黄金克重只有2.26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89.8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