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及不开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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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在广水市应山东大街老苗黄金用自己旧金手镯25.95克,被销售人员诱导置换一口价黄金,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未告知新换手镯只有13.1克,只告诉总价是13933元,且没有告知单价和克重,诱导6询老人置换,并以一口价黄金为由只展示价格并隐瞒标签背后的具体重量和商品的规格信息。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老人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折叠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戒指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老人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 900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购买后只给我给了一张销售单,没有价签也没有发票。在后来询问时店长表明我没有主动要求就不开,他们从来不会主动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商家拒绝履行该义务,并多次强调他们就是不会主动开票,这严重危害了国家权益,存在明显的偷税漏税行为。 综上所述,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退还原有克重25.95,消费合约应该是在正常公开透明且双方都知情的条件下签署的但是针对该店家这种隐瞒克数、诱导消费的非正当销售行为,希望消费者协会能够正视我的诉求,维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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