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左岸音乐节门票日期错误及退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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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于2025年3月31日,在公众号平台银河左岸主办方购买喜力·第十届太湖湾音乐节门票,共计888元。在演出当天即2025年5月1日兑票时发现一开始订购的1号演出门票变成了4号,因此无法进场。现场向主办方工作人员提出更换门票日期或退票请求,主办方工作人员均予以拒绝。之后在公众号上向主办方客服人员提出退票申请,仍得到拒绝退票的回复。经查询APP企业备案信息后,银河左岸主办方即南京悠悠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平台购票中,第一个步骤是选择价位,后再选择日期。首先,这一步骤不符合逻辑,应该先选择演出日期再选价位才可减少消费者买错门票的几率。其次,选择日期页面如果需要消费者点击才可进入下一步骤是不会点错的,只要进入时自动选择了4号才会有选错的可以,说明平台有目的的引导消费者购买不热门的日期。再则平台未在提交页面再次提醒消费者核对观演日期。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其公众号购票页面的演出日期并未醒目标明,并且在订单预览页面未标示演出日期。在购票之后,平台没有以短信或通知的形式告知本人关于购买门票的信息,这一行为说明主办方未做到提醒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主办方所出售的门票不属于上述商品种类,且退票后不影响二次销售,本人于2025年5月1日提出退票申请时,距离演出开始还有3天,不影响主办方售票行为的正常进行,因此被告应为原告办理退票手续,主办方不予退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本人要求银河左岸主办方全额退换888元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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