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涉嫌价格欺诈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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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7月2日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京基百纳一楼购买了4000的一口价黄金,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比101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3.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未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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