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硕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未履约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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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23 日,我接到该公司一名赵姓学管师的电话,她向我推销名为 “院校专项培养计划” 的课程。在推销过程中,赵老师反复强调该课程会为学员单独建群,进行一对一开视频上课。基于此承诺,我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向该公司支付了 100 元订金。交完订金后,赵老师不断催促我支付尾款。该课程全款为 12800 元,赵老师称可为我申请内部价 10000 元,我还需补交 9900 元。在其持续催促下,我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晚上补交了 5000 元。补交部分款项后,该公司为我开通了一个账户,让我自行观看课程学习,仅建了一个微信群。其他方面一概不管。这与赵老师之前推销时所说的单独建群、一对一开视频上课等内容完全不符。 首先对方无教育培训资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因该无效合同收取的课程费用,对方应当向我全额退还已付款项。 赵老师推销课程时对服务模式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欺*、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第4条、第28条,对方对课程服务的虚假宣传符合虚假广告定义。 对方只能提供录播教学,没有对学生进行实质性的辅导,并且画质很差,重复利用,没有根据当代课程变化进行更新。并且根据你方工作人员在宣传时反复强调的单独建群1对1开视频上课有出入,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你公司行为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该公司赵姓学管师以虚假服务模式诱导我缴费,我签订合同的行为违背真实意愿,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费。 该公司拒绝退费,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不合理免除自身退费义务、排除我作为消费者退费主要权利的情形,相关退费条款无效。其未按约定提供一对一视频上课服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费用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该公司未履约且拒退费,已违反此规定。我因该公司未履行服务约定遭受财产损失,其应退还我已支付的课程费用。 本服务合同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现我主张解除合同,因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该公司应解除合同并退费。 目前,对于我的疑问和诉求,该公司更是采取不回应、不交流的态度,完全无视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