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电信区别对待老用户滥权,强迫升费后无预警取消公网IPv4,致监控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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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是中山市中国电信连续缴费20年的老用户,长期使用300M单宽带。在中国电信提供服务的整个期间,始终享有公网IPv4地址,本人已基于该地址搭建家庭安防监控系统(萤石/海康/乐橙等)、NAS、服务器等设备,形成不可逆的服务依赖与既定事实。
 2、2026年1月续费时,中山电信以“不能再按600元续费”为由,强行要求升价至820元/年2年套餐,办理期间还强调一切不变,本人虽有异议,但在停机威胁下被迫接受。然而在更换光猫后,中国电信在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原公网IPv4地址,导致全部远程监控、家庭NAS、智能设备访问等远程服务彻底中断,家庭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但最后还是回收公网IP,有欺诈行为。 3、经核实,中国电信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明确承认“现在在回收公网IP”,并说办理199元/月融合套餐方可重新开通。此行为已构成《电信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以及第41条“搭售或其他不合理条件”。
 4、更严重的是,同地区多名用户至今保留公网IP,本人却被针对性回收,属于严重的选择性执法与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工信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企业宽带接入服务行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8〕505号)。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长期持续提供的公网IP已构成“事实服务合同”,电信无权单方面终止。
 6、电信此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十条(公*交易权),工信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变更服务内容(如取消公网IP),应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征得同意,否则用户有权要求恢复原服务或赔偿。《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并不得擅自中断或终止服务。也违背企业契约精神。作为多年付费用户,不应因企业内部营销策略调整而被“过河拆桥”。 中国电信反馈单号:60******************35,(只针对事件,不针对接听客诉的客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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