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侵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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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月9日下午17时17分购买了薛之谦连云港天外来物巡回演唱会门票,因故无法前往。秀动方以霸王条款为由,拒绝退票及赔偿相关费用,侵犯我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并造成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观演权应由用户决定,并非秀动与主办方,秀动作为演唱会的销售平台,只是售卖而并非决定用户是否观演,秀动方霸王与法律相关规定相违背,故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要求退票及归还费用及赔偿侵犯权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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