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动拒绝合理退票申请,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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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行程原因,遂于3月26日向平台申请退票。然而,贵司一直以不允许退票理由拒绝本人退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且根据《民法典》,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现要求秀动平台全额退票。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 演出是5.24,距现在还有两个月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 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 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我于3月22日在秀动和我的家里人同时候补了5月24日在广州的演出,演出人员是Jinjibiwater隼。该公司实行先缴费后候补,并且随机候补,没有先后顺序,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于是我和家人同时进行候补,打算候补成功后再取消其中一张,避免重复购票。结果候补的十分钟后,我和家人同一时间候补成功,并且原先要求消费者先缴费才可使用,导致订单无法取消,出现了重复购票的现象。并且我于5月将有广州的大运会比赛需要参加,行程冲突。在这样的双重条件下都不允许退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