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居定金合同涉嫌欺诈及多项法规违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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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3月18号参加了全友家居签订了样板间套餐,全友家居店员以赠品诱导,收取了定金30000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推销的过程中,只说到时到店选家具、款式多,从未提及选家具是按照产品标价买;并以定制衣柜总平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催促我们转账,转完帐才让在合作协议签上名字。在此期间,店员承诺做到满意为止;而且声称为我们申请的是最最优惠名额。在此期间,从未口头告知我们合同内容,更未提及让我们看合同。也没有说成品家具是按照标价卖;更没有说明套餐有板材限制。全友的样板间几乎每周都有,并不是销售说的那样给我们申请的优惠最大,这就是纯粹诱导消费者签字。营造诱导性的消费氛围。全程就是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话术宣传他们的活动优惠力度有多大,紧接着话锋一转,交定金,交得越多优惠越大,在交定金之前,根本没有给我们看合同,更没有提及合同内容。交了定金才叫我们签字,根本没给我们看合同。销售就不停催促,“从来没有过的优惠力度,就这一天,错过就没有了,不要再等了”“已经很优惠了不用再算了”“先交钱抢定名额”等等话术,营造了一种紧张性、诱导性的氛围,在本人不清楚套餐具体内容、明细和增项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交了30000元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撤销该合同。此次消费还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所谓的“订货合同”上货物如成品家具只有一个笼统的总价,其他材质价格规格没有体现。主要消费全屋定制柜子项不明确,制作衣柜内容和参数在“合同”中基本没有体现,在沟通的过程中也很少涉及。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签合同前,销售从未提醒或告知有约定30%的违约金一项。期间反复催促签字,客户没有缓冲思考时间,其“合同”上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3.违反《民法典》第586条。“订货合同”30000元定金,远超《民法典》中规定的总金额20%比例。4.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全友家居销售故意对我隐瞒决定合同签署与否的许多细节,最终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对客户故意隐瞒许多细节,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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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订单只是缴纳意向金,并未对门店造成任何损失,房子还是毛坯房,尺寸根本没确定,门店没给我们出效果图,更加没有给我们加工生产,并为对门店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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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依据 第一、合同无效 全友说订货合同是合同,我们则按合同来分析,即:正规合法的合同是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和权利,但此合同只强调了店家自身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和保护一概不提,从下面的合同可以看出: 1.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 2.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3.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4.目前只签订订货合同,效果图没有定,还没有选板材,没下单生产,即并未形成任何购销合作,凭什么不能退了;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二、关于虚假宣传一 商家宣称此套餐活动仅当天有效,诱导和催促消费者下单,并承诺了是极低价格,可经过了解,事实上每位顾客均享受了该价格,即店家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第三、关于虚假宣传二,商家宣传该板材无甲醛,实际上不可能无甲醛,完全欺负买家无该方面专业知识。现诉求退定56800元套餐和退还3万元定金。他们一直以已下订单为借口,拒接退款,还是毛坯房,尺寸都没确定,下什么单?而实际只是量了房,效果图都没出,对他们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签订合同当晚,在我看了合同后,我便与销售表明我的意思,我们不做了,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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