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梦思品牌虚假宣传及合同纠纷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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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3月16日在新乡家博会上,在逛到席梦思场地时,销售人员从开始就向我宣传他们的品牌为美国席梦思老牌子,出于对百年品牌美国席梦思的信任,我挑选了3张床,一张沙发,一个茶几,总价35000元,销售人员说让支付50%的定金,我用支付宝支付了17500元,销售合同上显示席梦思(美国)有限公司,后经查询,席梦思品牌在去年就破产了。 1、首先我是被厂家宣传的席梦思美国老牌子所吸引,他们一直对消费者宣传的是美国席梦思,从未提及授权给某公司一事,我签合同奔着的是百年品牌美国席梦思品牌,但与我签合同的是席梦思(美国)有限公司 ,并且这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爱企查等平台均查无此公司。 2、签约主体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更何况即使有效,不退不换也属于格式合同条款,系违法条款或侵犯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兜底也说明了与约定不符可退款。当时在会展现场所看商品为展示样品,且销售人员当时明确而且表示可以根据装修风格订做,跟后来他们拒绝退款时说的说法相互矛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现在也不要求退一赔三,全额退已付款项即可。 4、我在2025年3月17日和该品牌厂家销售协商退定金一事,被他们拒绝,我向销售人员提出该品牌不是百年品牌席梦思正品牌时,销售提供了席梦思(美国)有限公司授权席梦思(广州)智能科技的合法资料。但在家博会现场和销售合同中,该公司从未出现。 4、席梦思(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诸多经营异常,风险事项,变更事项,更何况合同具有针对性,和我签约的是不存在的席梦思(美国)有限公司,并非席梦思(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要求品牌厂家全额退还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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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强调品牌是美国席梦思,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品牌为进口席梦思品牌,从未提及授权给席梦思(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事,且收款方非公司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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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品牌厂家在会展现场宣传是席梦思工厂直营,但品牌厂家只能出具席梦思(美国)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书,已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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