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演出重复订票不支持退票引发争议

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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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猫眼演出官方霸王条款不支持退票 主体名称:北京猫眼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名称:音乐会票 销售方式:网购 电商平台:猫眼 订单号:26****11900 投诉目标:电商平台 涉事商家所属镇街:东区街道 主体地址:东区街道(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 消费金额:760 消费类型:其他 客体类别:音乐会表演服务 商品数量:2 争议发生时间:2025-04-29 诉求内容: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具体情况描述:本人4月29日,在微信猫眼小程序下单抢票,因官方票务系统繁忙,导致重复征订音乐会门票,2人2票因官方系统问题错订成2人4票,演出是5月24日,多余两张票还没消费,处于预定状态的票据向官方申请退票,官方以各种不合理理由百般刁难,不支持退上述因其系统繁忙维护不当导致消费者多买的票据,并告知不退,要求卖方转送给家人的不合理售卖要求! 与商家协商后的处理情况:消费者本人主动联系销售方客服,销售方以各种不合理理由百般刁难,不支持退上述因其系统繁忙维护不当导致消费者多买的票据,并告知不退,要求卖方转送给家人的不合理售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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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客服4月30日16:00左右来电,告知预定状态音乐会票不支持退票,商家已经违反根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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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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