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动平台拒绝退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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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3月27日购买5月24日长春哦啦音乐节双人票,现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到达,目前尚且在退票时间内,但秀动平台及主办方以“重复退票”为由不予退票。 诉求:接受扣出票价30%的手续费秀动平台上购买(订单编号:xdyc1104627130525396,金额:656元)票款本次申请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书性不成立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应予以退款功能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演出时间),距现在还有()的时间。 故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且非强实名, 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 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毕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因此,服务提供方不能基于无效的条款拒绝我的退票请求,服务提供方以其霸王条款拒绝退票的行为属于强行霸占消费者财产!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要求服务提供方退还我此前制度的购票款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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