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黄金戒指克重未明示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网友保保_czELQx7O
在2025年5月7号晚上九点五十五分 在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文德广场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 花费1919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1克,消费者要求购买克重时, 导购一直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直到结束也并未告知克重质保单也未标明克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3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店家没有告知戒指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1739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虽然已沟通补开发票,但已经构成偷税漏税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最后要求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