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隐瞒克重信息诱导消费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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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由: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诱导老年人消费、未履行开票义务、拒绝合理退货要求 事实与理由: 一、故意隐瞒克重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5年5月6日,我年近70岁的母亲及阿姨前往长沙周六福大润发店置换黄金首饰(用于我的婚事)。母亲携带个人珍藏的黄金首饰欲置换"三金",但因长期居家生活,对黄金市场及交易规则缺乏了解。置换过程中,母亲多次询问原首饰及置换商品的克重信息,导购员均以"一口价黄金"为由搪塞,拒绝告知具体克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更严重的是: 1、从头到尾未告知我母亲的原首饰克重重量,无任何相关依据同我母亲确认; 2、导购员明知克重信息却故意隐瞒; 3、交易完成后擅自剪除商品吊牌,导致我们至今无法核实原首饰与置换商品的克重差异; 4、质保单仅标注"一口价"金额,未载明克重等关键参数。 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交易"。 二、未依法开具发票,逃避纳税义务 交易完成后,门店仅提供无克重信息的质保单,未主动开具正规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三、无理拒绝法定退货要求 我们于交易当晚前往门店交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七日内退货)提出合理诉求。导购员虽承认未告知克重事实,却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该抗辩理由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隐瞒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及第十六条(应承担退货责任)直接抵触。 投诉诉求: 立即退货退款,或按实际克重差额补足黄金; 提供我母亲原首饰完整商品克重信息; 证据清单: 交易质保单(无克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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