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六福吉祥珠宝诱导消费一口价黄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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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本人于2025年6月19日在金六福吉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金六福吉祥(新沙天虹购物中心店),沙井街道西环路2105号深圳新沙天虹购物中心F1)购买了足金挂坠( 1枚足金戒指),共花费230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不到1.5克,当时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一味推荐定价金饰品,都不提或者在问起时一句带过我们想了解的克重商品,诱导我消费一口价黄金,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约1543.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具体是: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未标明(也有可能折叠在里面看不见),最后付款也未提供标签(店员未征求我们同意直接就剪下标签未一并提供给我们),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店员没认真和我说明清楚一口价和克重的区别(问起了也不回答,掩饰带过),未充分告知我们商品必要信息(克重)的情况,我在应必须掌握的信息未获知的情况下被诱导做出了背离自己实际意愿的决定,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店家存在诱导消费的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价签都没给!)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由于是诱导消费,属于不平等的交易,我要求店家同意退货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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