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居诱导签约并拒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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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于2025年5月25日在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振兴路25号万景国际广场2楼的全友家居签订了价值39688样板间套餐合同,公司人员与店内销售人员以赠品诱导,收取定金1万元整。销售过程中多次以定制总平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就这段时间才有这个活动催促我的母亲转账,在未明确清楚套餐具体明细和增项的情况下就被催促着通过微信交了10000元定金,并且口头承诺包不会超出、不会有什么增项等话术,如果不满意不做了可以转换成一万元的家具。转完账才让在合同上签字,纯粹诱导消费者下单。 事后,因诱导合同和太多增项,催促我们下单需交提交80%的套餐金额,我们提出可以少付一些缓冲一下吗,毕竟增项最基础的加上也超了六千多…这时销售和此前的态度就完全不同了。我们表达担心后,员工强硬说:“这就是公司流程,不付满80%,不生产!”并且强买强卖、捆绑消费!且一直和我们强调公司规定,并且质疑我们:“全友这么大公司一直都是这个流程,为何到你这就有担心呢?都还没生产为什么就知道不好呢?秉持着不付80%就不生产不出货。使我体验感很不好不满意,协商询问解决方案,询问能否能退款或者可以转换买家具,工作人员态度强硬,恶劣,明摆了说退不了,按合同规定执行。说换家具都不同意,摆明就是想吃定金! 此次消费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货合同”10000元定金,超出《民法典》中规定的总金额20%比例。在推销的过程中,只说到时到工厂选家具、款式多,从未提及选家具是按照产品标价买;并以定制衣柜总平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催促我们转账,转完帐才让在合作协议签上名字。在此期间,店员承诺做到满意为止;也说会由总部设计师设计,也没有说成品家具是按照标价卖;更没有说明套餐有板材限制。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及构成,销售方故意模糊核心价格,属于未尽告知义务。 3.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通过赠品价值混淆真实单价,易导致消费者误解实际成本。 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签合同前,销售从未告知违约金一项。期间反复催促签字,客户没有缓冲思考时间,其“合同”上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 5.违反《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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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才是为房产所有人,5.25号我妈妈就被诱导交了定金,样板间全屋套餐订购合同,我认为前期他们在跟我妈妈沟通的时候有诱导我妈妈消费的嫌疑!我本人当时并不在现场!本次订单只是缴纳一万元意向金,并且我妈妈说是因为当时你们口头承诺不满意可以后期来用这个钱买成品家具,才会出定金!完全就是诱导合同,欺诈蛊惑中老年人?况且现在也没有对你们造成大损失!更没有给我生产制作。问个解决方式,协商一下,为什么就那么硬气说解决不了就是退不了?我要求全额退款!在未形成购销合作的情况下拒绝退款,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否认服务的失败和对我造成的危害,严重侵犯本人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对全友家居的信任和好感已经受损,强烈要求全友家居退还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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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约金比例高,且规定不得解除合同,违约金比例远超法定合理范围(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涉嫌“霸王条款”(违反《民法典》第585条); 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7.合同中规定“本协议一经生效不得解除”,且已付款项不退。剥夺消费者法定解除权(如商品质量问题可要求退货),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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