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淘宝闪购)
7.05 %
解决率
457721
访问量
企业名称: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官网:
-
分享 分享
纠错
举报
客服电话:
10105757
售后政策:
-
品牌简介:
“饿了么”是2008年创立的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创业12年,饿了么以“Everything 30min”为使命,致力于用科技打造本地生活服务平台,推动了中国餐饮行业的数字化进程,将外卖培养成中国人继做饭、堂食后的第三种常规就餐方式。
饿了么账号异常且联系不到客服
刚用了两天就账号异常了 联系不到人工服务就是机器人重复一句话解决不了问题
投诉问题
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联系不到客服
处理中
饿了么账号异常且无法联系客服
账号异常不让下单 打客服电话转人工客服就自动挂断电话了 没有解决办法
投诉问题
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联系不到客服
处理中
饿了么超级吃货卡无故扣费
我没有在饿了么办超级吃货卡, 为什么每个月都要走支付宝扣我29.9元,我要退款
投诉问题
不处理、联系不到客服、强制消费
处理中
饿了么外卖未送达且客服处理差
本人于11月28日下单订单号8080****7470外卖员压根没送到货打电话*人说拍了送达照片迟迟不提供。家里人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吃到晚餐。联系饿了么客服解决问题只会补偿红包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能力。期间联系骑手,态度蛮横 原话说大不了投诉我。我要骑手道歉并且饿了么必须有处罚措施。我想知道他们*台和骑手的错误凭什么顾客承担 我需要饿了么*台给出解释
投诉问题
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逾期未配送
处理中
饿了么系统导航错误致骑手账号被封
2025年11月28日饿了么*台乱封骑手号,明明是饿了么系统导航问题,我正常行驶,系统导航光标就要导到对面车道去,然后系统就提示我逆向行驶,把我号封了。找客服还不解决,完全就是霸王条款,要求给我赔偿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
处理中
骑手态度差提前点送达且不告知
骑手提前点击送达,物品不放在指定位置,还不告知我,打电话也不解释,态度及其差,直接挂我电话,不听消费者说
投诉问题
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逾期未配送
处理中
商家无故拉黑用户以限制下单,*台不管坐视用户利益受损
淘宝闪购(饿了么)*台上的商家炒肝赵(实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22号)无故将消费者拉黑以不让消费者下单(此前曾连续几十次单方以缺货理由取消订单,因为觉得利润低了)。这种单方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但饿了么*台仍然毫无作为,反映多次后也不愿将消费者从商家拉黑的名单中取消,一直推辞。商家仍然肆无忌惮。诉求是*台将消费者从商家拉黑名单中取消,惩罚和杜绝商家无故拉黑消费者这种行为。并向用户补偿这么多次的损失。
投诉问题
不处理
处理中
饿了么外卖少发商品且退款不合理
我于25/11/28号在饿了*台下单外卖小串50串,外卖吃完后发现少了四串蔬菜,商家电话始终是占线无法联系,*台联系后商家要求全部餐品退回才能退款,食品送到后已经吃了,烤串的包装来看并未能在一开始就能识别到里面食物的方式,商家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投诉问题
不处理、联系不到客服、漏发/少发商品
处理中
购买过期食品商家拒赔
我于11月28号下午5:43在淘宝闪购的 苏宁小店(泉安北路店)购买了一些零食,其中的巧克力服团我打开的时候就是发黑发硬的,但我没有吃过,我以为本身就是这样,所以我就吃了一口,结果发现是发臭了,我就去看了产品的包装袋上面的生产日期是了8月5号,但是保质期只有两个月,这个月初已经过期了,我拿着商品过期的视频以及产品的包装向商家沟通,并向他们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按照赔偿金额时费不足1000按1000算,但是商家拒不赔偿,说我狮子大开口,我向他们科普食品安全法并向他们说这条法律在网络上随时可以查到,我没有必要随口捏造造,但他们并不承认这条法律的存在,只一味地指认,我是狮子大开口,在沟通无果后,我跟他们说如果他们不赔偿我就要向监管局投诉,他们表示无所谓我要求他们按照消费者权益以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售卖过期产品赔偿消费者10倍10倍金额不足1000按1000算
投诉问题
不处理、服务差/态度差、食品安全问题
处理中
多收打包费且私自更换坏果
2025年11月8日通过淘宝闪购*台点了一份水果外卖,点了五份水果收了我六份打包费并且只提供了五份打包盒,违规收取多份打包费,并且商家私自更换商品变更合同内容,*台和商家都拒绝退款,把水蜜桃换成哈密瓜还没打电话提前告知我,换的还是坏的,要求退款赔- 多收打包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商家故意多收打包费,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是系统错误或人为失误导致多收,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费用。 - 私自更换商品:商家私自更换商品且未提前告知消费者,这一行为涉及违约和欺诈。若更换的商品与原约定商品在核心要素上存在差异,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若商家因原商品缺货等客观原因更换,但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偿按照此条赔偿损失订单支付价格三倍赔偿
投诉问题
服务差/态度差、食品安全问题、强制消费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