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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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大剧院拒绝合理退款的霸王条款投诉
本人于2025-3-6 21:03:27 在广州大剧院小程序购买【鼓楼西戏剧】马丁·麦克多纳系列作品《枕头人》,订单号为0086025030624816,消费金额为274.4元。付款后因个人原因,于3-6 21:05,3-7 12:34,3-7 18:34,3-8 10:02联系广州大剧院客服申请退款,客服以“演出票品的特殊性与时效性,属于有价证券等”不支持退换。 该场次为4月19日15:00,并不影响票品时效性。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理由属于霸王条款,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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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广州大剧院拒绝全额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我于10.21购买一张演出票(演出时间为11.21,尚未取票),因故无法前往,申请退票但没有渠道。我的诉求是大剧院对该票给予全额退款(订单号0086024102189105) 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中途也仅仅经过了2-3天的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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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广东大剧院拒不退票引发投诉
本人5月9日购买了广州大剧院6月9日的话剧票,因为行程安排原因不能去观演,但是和主办方微信沟通后对方拒不退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所以广州大剧院不退票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核实和监管,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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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广州大剧院拒绝退票违法
我于5月9日下午在广州大剧院小程序购买了暗恋桃花源的988门票 ,出现了申请退款不允许退款的问题,诉求是全额退款。理由如下: 根据文旅市场发[2023] 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广州大剧院不退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解释如下: ● 根据该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的单方面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 (如在广州大剧院销售演出门票),消费者在购买后的七天内提出退票是合法的。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而广州大剧院的“不予退换”政策显然与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 广州大剧院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来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改签的合法权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所以我申请全额退回我的988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退改问题
已完结
广州大剧院售票不规范,消费者权益受损
2024年2月2日我于广州大剧院微信购票小程序购买了4月13日法语原版音乐剧《唐璜》二十周年纪念版。前几日接到上级通知需参加4月13日培训,无法前往观看。并发现平台无退票渠道,且经人工客服电话沟通退款未果。现发起申诉:1、 退赔规则仅对平台有利,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2、服务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4月13日,距现在还有28天,且当前购买商品是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未出票。3、全网差评极多,屡次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投诉无果,服务方提供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了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诉求:望协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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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纠纷、合同纠纷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