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音乐-深圳市笙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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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笙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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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音乐拒不退款涉嫌霸王条款
我于2025年11月30日在杭州童话音乐丁桥店付了500元3节课,现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前去向机构申请退款,该机构以规定不退款拒绝,付款时也没有签订合同,我付款时也没有说明不退款,目前拒不退款。课程还有两节,需要商家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
处理中
童话音乐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款
本人因看到“童话音乐”投放的钢琴课程广告,宣传“不满意全额退款”,遂被其吸引。在“童话音乐深圳高新园校区”,校长袁满以此承诺为诱导,说服本人报名价值5933元的“一二册”钢琴课程。报名当晚,在校区被滞留长达两小时,不断被推销课程,对方一再承诺保证课程质量、不更换老师、并会有专人监督上课进度。在反复施压下,本人不得已支付费用。 然而在学*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机构学员过多,课程长期难以预约,七个月内仅成功上课8节,严重滞后教学进度。目前仅完成第一册一半内容,且教师多次跳过章节、在课堂中闲聊,实际有效教学内容仅相当于3节课; 教师教学质量差,借“无限课时”名义,在课堂中频繁闲聊、拖延时间,影响正常学*; 学*期间未经同意更换教师,新换教师教学水*明显不足,无法达到原有承诺的教学效果。 因课程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申请退款,却被告知合同已超过七天,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经查阅,合同中存在多处不公*条款。 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实际教学情况与承诺不符,课程安排混乱,价格与服务质量严重不匹配,且无法提供其承诺的教育服务。现要求解除合同,在扣除实际产生的课时费(按市场价150/节计算)约1200元后,退还剩余款项4733元。 同时,请求对该机构的办学资质及任课教师资质予以核查,如存在无证办学或虚假资质情况,要求全额退还所收取费用5933元,并依法对该机构进行处罚。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
处理中
童话音乐虚假宣传且拒不退款
我于2025年9月29日在童话音乐购买15节钢琴课¥3000,商家上体验课的老师和实际上课的老师不是同一人,正式课与体验课差异非常大,问店家袁老师是否离职店家一直不予正面回答,一两周之后,最后终于承认上体验课的老师已离职。我要求退款店长不回答我的退款消息。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擅自换老师、缩水课时,要求退费
2024年底在童话现代音乐(桃园校区)报名了钢琴即兴伴奏课程(30个课时) 因为是老师A给我上的试听课,觉得还行,最终报名。当时说好一节课时45分钟。后面一共上了三节课,只有第一节是当时给我上试听课的老师A,后面擅自给我换了另外一个老师B,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和同意。 到现在已经换成老师C。其中教师B第一次给我上课的时候仅上了30分钟,且教师B并不知情要上45分钟。我一共上了两节教师B的课,每一次都让教师B给我一份个人课程规划及安排表,一直没有给。到现在已经换成教师C了。 特别说明:本人是有钢琴基础的,个人购买的产品属于私教有明确课时时效的,希望在这些课时中能在即兴伴奏领域得到一定的提升,并非他们常规的“包学会,不限课”的套餐,所以我的课程性质对于课程时长及私教都需要对我有一定的系统性的规划。在这个机构是明显没有做到的。 目前该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买课时,且不遵守课时时长约定且擅频繁更换老师不经过消费者同意。多次跟机构校长及老师协商,均未果。 现诉求是退还未上课的27个课时费所对应的金额(4500元)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童话音乐拒退未上课费用
本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宝安区童话音乐沙井校区(华丰锦源商务大厦4楼426)签订培训合同,并全额缴费2500元费用,直至今日都未开具发票,合同中并存多处霸王条款,本人现已不在该处学*,友好协商提出退未上课时费用,但相关负责人以合同超过7天为由,拒绝退费。 消费者未上课时不能得到退费,严重危害我作为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诉求:三日内退回未上课时费用,1818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发票问题
已完结
童话音乐擅自更换教师拒退定金
本人之前去童话音乐线下门店试课,跟当时的授课老师约定好上他的课,交了定金。然后1个月后,本人在还没上第一节课的时候收到通知,当时的老师不在该校区任职了,直接更换了另一个老师。在没有任何事前通知的前提下,本人的知情权收到了侵害,之前跟商家约定的提供服务方进行了变更。我不同意接受另一个提供服务方的服务,故申请在对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前提下退换定金,遭到拒绝,故来维护自身消费者权益。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童话音乐拒退培训费涉霸王条款
本人于2025年3月29号在与童话音乐(深圳市竹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学员培训协议(钢琴培训二册),缴纳了总计3484元. 目前为止,本人没有上与第二册课程有关的内容,而且在学*过程中由于机构更换老师,提出要求退费,但是该机构拒绝退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机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没有向我特别说明缴费后不能退费。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现向消费保发起投诉,希望可以帮忙处理。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深圳市笙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童话音乐声乐培训退费纠纷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5年在被投诉企业签订声乐培训合同,62节课缴费10,000元(实际单价161元/节)。现已完成30节,申请退还剩余32节课程费用,但企业利用不公*格式条款恶意拒绝合理退费要求。 二、被投诉企业违法行为 1.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合同规定仅7日内可申请退费,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强制收取20%手续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 该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2. 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行为 合同约定课时费280元/节,但实际销售价格161元/节 退费时要求按280元/节计算扣除费用,前后标准不一 违反《民法典》第143条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欺诈 3. 拒绝履行合理退费义务 初次协商,企业仅同意退费1,100元(占剩余费用21%) 后调整为3,161元,但仍坚持收取20%违法手续费 新方案虽有改善,但20%手续费依然违反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公*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20%手续费的具体违法性 违反《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损失"原则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教育培训手续费合理范围为3-8% 企业无法提供2,000元手续费的实际成本依据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不公*格式条款 三、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2. 《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 《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4条:格式条款应当公*合理 四、司法实践支撑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教育培训退费手续费一般为3-8% 广东省高院判例:超过8%的手续费属于明显不合理 深圳中院案例:12%手续费被改判为5% 行业标准:全国教育培训退费手续费*均4.2% 五、我的合理诉求 1. 按法律标准退费: 总费用 10,000 元,已消费30节(4,830元) 剩余 32 节应退费用:5,170元 按合理手续费 5% 计算,应退费:4,912元 企业目前方案 3,161 元与法定标准相差 1,751 元 2. 确认违法条款无效: 确认7日退费期限条款无效 确认20%手续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