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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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上饶市桔籽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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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000999
售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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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滴滴出行是涵盖出租车、专车、滴滴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货运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滴滴2021年总营收为1738.3亿元,2015年09月09日由“滴滴打车”更名而来。
滴滴出行P点停车仍收调度费
车子停在p点了,还是扣了我15调度费,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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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城际巴士拒退过期未用出行卡,篡改规则且无退款入口
滴滴城际站点巴士拒绝退还过期未使用的卡.36购买了两次出行卡,当时看的退改规则是未使用的卡可以退款,但已使用的卡算原价。现在已经更改规则找不到页面了。原价是23的车,我应该得到13元退款,因为客服更改了页面规则,现在已经看不到了。原规则就是这样,不然只有4天的有效期我肯定不会买的。且找不到退款入口。未解决问题,没有真人联系我都是AI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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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不予退款、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司机诱导取消订单并加价收费
4.30从溧阳到南京,上车以后司机要求我取消*台订单扫码付款,付款金额远超*台金额以及过路费,且是多人拼车,已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我要求*台退款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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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不予退款、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预估价13.6元,实际收费11.7元存疑
预估价13.6左右,到手是11.7,一共5 6分钟路程,2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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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
处理中
滴滴顺风车拼车被按独享收费多收6元
我打顺风车拼车,只勾选了拼车,而*台和司机执着以独享来收费,多收了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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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申请退款、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台双重收费及违规高价
2026年4月30日,本人通过滴滴网约车*台预约特快出租车服务,订单编号:105_20********************51,司机为张师傅(车牌号:鄂FD63771),订单目的地为襄阳站。实际行程为湖北文理学院卧龙校区至襄阳站,全程18.4公里,时长32分钟,*台订单原价39.33元,使用10元优惠券后实付29.33元。 本次行程实际为多人同行,司机口头承诺:将我送至襄阳站后,再送同行人员前往襄阳东站,全程统一收费98元。同行人员已当场通过微信向司机支付全程费用98元。当时本人为避免订单逾期影响后续正常打车使用,先行支付了*台订单费用,但*台仍按订单收取了我的费用。事后本人多次向*台客服申诉,要求取消重复收费,*台最终仅以10元优惠券作为补偿,拒绝退还现金。 经事后核实:本次行程分为两段,湖北文理学院卧龙校区→襄阳站(18.4公里,*台预估费用21-40元,实际订单金额39.33元),襄阳站→襄阳东站(18.6公里,*台预估费用20-25元),两段合计正常预估费用仅约41-65元,司机收取的98元远高于市场计价标准,属于违规高价收费。同时,*台订单收费与线下98元构成双重收费,*台以优惠券替代现金退款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本次司机违规高价收费、线下私收费用,*台双重收费及强制以优惠券抵现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网约车管理规定,侵害本人公*交易权与财产权。 现投诉要求: ​ 1. *台全额退还本人支付的订单费用29.33元; ​ 2. 对司机张师傅(鄂FD63771)违规高价收费、线下私收费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 停止*台以优惠券替代现金退款的违规操作。
投诉问题
收费问题、申请退款、不予退款
处理中
滴滴判责小组恶意判责打击司机
滴滴判责小组恶意判责,鸡蛋里挑骨头,打击快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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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顺风车司机迟到、人车不符、私自拼客并恶意取消订单
5.9日上午滴滴顺风打了一辆车计划12.15到达接我,司机迟到至12.28,随后我发现人车不符,且司机私自拼客2名男性,我表达不满后,司机撵我下车并取消订单。目前滴滴只愿意赔偿50元代金劵,没有其他,对司机也没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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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到位、恶意取消订单、车辆安全问题
处理中
滴滴顺风车独享订单司机擅自拼客
2026年3月8日,在大理军医院使用滴滴出行下单顺风车独享,结果司机迟到,还乱载客,多带两个人。我下单为独享顺风车,购买的是专属单人出行服务。司机接单时明知订单为独享,却故意隐瞒要搭载其他乘客的事实,接单后迟到还私自拼客,擅自将独享改为拼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消费,构成消费欺诈。 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依据第五十五条,现要求全额退款并按车费三倍赔偿,同时处罚该司机。 滴滴出行客服工号184926还故意不告知订单号阻碍消费者合理维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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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服务不到位
处理中
滴滴顺风车独享订单被擅自拼客
2026年3月8日,在大理军医院使用滴滴出行下单顺风车独享,结果司机迟到,还乱载客,多带两个人。我本次下单为独享顺风车,*台明确约定独享订单不得拼客、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司机接单后故意隐瞒拼车意图,不仅迟到,还私自搭载其他乘客,擅自将独享改为拼车,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诚信经营义务,属于典型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现要求全额退款,并按车费三倍赔偿,同时对该司机违规欺诈行为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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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问题、服务不到位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