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我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菱工机电技术服务处老板张鹏购买夏普开门冰箱,冰箱型号BDC-26****CE-N,新冰箱到家好几天发现异常不制冷,经销商给换了一台新的,2024年3月10日左右冰箱又一次发现不制冷,经销商让我自己联系品牌售后,品牌售后派来维修师傅,告知当天冰箱处于时好时坏状态查不出具体原因,什么也没有维修的情况下我付了50元上门服务费。第二次来检查告诉我需要换电路板,让我个人出钱购买冰箱配件电路板,且只质保三个月,同一个型号机器两次同质量问题,以此我检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我的诉求是冰箱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