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虚假宣传价格欺骗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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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晚19.58分于泰州市华润万象城1楼c馆 周大福购买24.16克金手镯,价格为24800元。两小时后要求退款被拒绝 不退不换。21日11时返回门店沟通无果。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未标“克重”属于标价未明码。且店员未给标注克重的产品吊牌。 2,诱导消费:《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商家未主动告知黄金克数,且购买前说以后可更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骗消费。 3,未主动给发票。购买后只给了电子质保单,价签,发票都没有。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票未讲清楚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2024年4月20日晚19.58分完成付款,于当晚21.18分致电周大福销售,对方告知不退不换,并于21.56分出示所谓的交易记录,并附带有贵重物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印章。 周大福方面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我单方面承担所谓的工费,金额从第一次沟通的1万多元,到第二次沟通的2480元。 我拒绝承担由于对方拒绝退款 强买强卖,霸王条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对方全额退款 我坚决要求周大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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