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居样板间活动涉嫌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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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3月受陆良全友销售误导花99元报名参加样板间活动,于3月18号参加了全友家居签订了样板间套餐,总部公司人员与店员以赠品诱导,收取了定金30000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推销的过程中,只说到时到店选家具、款式多,从未提及选家具是按照产品标价买;并以定制衣柜总平方数多、单价低为噱头,催促我们转账,转完帐才让在合作协议签上名字。在此期间,店员承诺做到满意为止;也没有说成品家具是按照标价卖;更没有说明套餐有板材限制。全友的样板间几乎每周都有,并不是当天什么优惠最大,这就是纯粹诱导消费者下单。营造诱导性的消费氛围。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样板间详细资料,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话术宣传他们的活动优惠力度有多大,交得越多,优惠越大。还说给我们申请的是“从来没有过的优惠力度”“先交钱抢定名额”等等话术,营造了一种紧张性、诱导性的氛围,在本人不清楚套餐具体内容、明细和增项的情况下要我就匆匆忙忙的交了30000元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撤销该合同。此次消费还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所谓的“订货合同”上货物如成品家具只有一个笼统的总价,其他材质价格规格没有体现。主要消费全屋定制柜子项不明确,制作衣柜内容和参数在“合同”中基本没有体现,在沟通的过程中也很少涉及。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签合同前,销售从未提醒或告知有约定30%的违约金一项。期间反复催促签字,客户没有缓冲思考时间,其“合同”上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3.违反《民法典》第586条。“订货合同”30000元定金,远超《民法典》中规定的总金额20%比例。4.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全友家居销售故意对我隐瞒决定合同签署与否的许多细节,最终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对客户故意隐瞒许多细节,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签订合同当晚(在仔细看了合同后)我便与销售联系,告知不要做效果图了,我们不做了,申请退款。在此期间,全友家居只是给我们量了房,效果图我们也还没看。现诉求退回定金30000元以及报名费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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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销售给我们算得定制,销售直接说只要400多一平,实则是他们以赠品抵扣,虚高赠品价值,实属虚假宣传。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口头阐述合同内容,也为提及让我们看合同。催促我们交了定金之后,才拿来合同给我们签。期间未提示让我们看合同。定金交付后,未给我们开具收据,更没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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