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黄金克重欺诈诱导消费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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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欺诈诱导学生 消费,金子克重非法计量,在2025年6月1号21:22:03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蓝天国际商贸城R42、R43商铺周大生珠宝专卖店,总花费4238元,一个素链、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6克,价格2161,一个挂坠2.43克价格2077,最开始购买前我们就说了要按克的项链,导购说有配好的项链(按克重的),挑选了俩条,5克多,一条4600多,一条4800多,后感觉不太喜欢那个挂坠、于是挑选不是配好的,挂坠是我们选的,素链是导购拿出的一条,我朋友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只说了总克重为四点多克4238元(想着和配对好的差那么零点几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具体克重的情况下1350.625元/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克重,柜姐未告知一口价克重,吊牌儿也有意遮挡,素链上有吊牌,但购买全程并未看到,周大生保质单上面也未标明克重,吊牌上有克重,但购买全程并没有给我们看,在买完后,才在质保单上定上这让我们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出购买的选择.(2)诱导消费,在购买期间引导我们去关注该项链的价格而不是重量,并以给我们优惠的价格诱导我,导致我坚信该产品和之前配对好的5克多项链之间差零点几克的重量并为此买单。导购在明知具体克重是多少的同时既不像我说明也不像我展示价签,购买全程没有看见价签上的具体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内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表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消费者行为。(3) 未主动开具发票、在周大生购买黄金时,店家未主动提供发票而是提供了质量保证单,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在购买黄金这一经营活动中,店家作为收款方,有义务向我开具发票。6月1日晚上九点多购买,于第二天早上就找她们,和导购沟通换克重的被拒,现诉求退货退款。学生第一次购买黄金就被忽悠。素链的价格标签被订在质保单按克重的的下面,有意不让我们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