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桓详珠宝黄金购买价格欺诈及诱导消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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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6月7号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宝山万达中国黄金店,本店当天金价是853元/克,我以15492的价格购买了手镯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498.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黄金,是远高元当日门店价格的。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未主动和我说我买的是一口价并且没有告诉我克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可以同价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 实际重量只有10.34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 标签标有克重的那一面也被放在中间一面,,故意不让看见克数信息,将其取下后发现克数,导致我全程不知道,(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重的情况下以1498.2元|克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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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是我和黄金店员的聊天记录,在其中她说她已经告知我们黄金克数啦,后面那张图片是和我一起去买黄金的人,就是她口中说的大哥,她压根没有和我们提到过克数,后面那张我和我家人(大哥)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因为我们是早上聊的天 而我和黄金工作人员是下午两点聊的,同一天日期聊的,这也说明了工作人员存在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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