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订单取消遭拒,退改规则不清晰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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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10日14:00通过携程APP平台预订了铂尔曼普吉岛卡隆海滩度假酒店(地址:333 Patak Road, Mueang Phuket, Phuket Province, 83100, Thailand)的住宿服务,订单号为:1128139****53532。 下单后,本人在14:17(距离入住日期前33天)尝试取消订单时,平台以“不可取消”为由拒绝退款。经核查,携程APP订单页面的“退改规则”仅模糊标注“入住当天12点前取消收取多少金额”(未明确具体费用标准),导致本人基于日常消费经验(如“多少金额”通常被理解为“少量或免费”)误以为该时间点前取消无成本或费用较低。属于《电子商务法》第17条禁止的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该酒店在其他平台上都是明确示意退改取消原则,见截图6,但携程平台未如实传递该信息,反而通过误导性表述诱导下单。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涉嫌虚假宣传及误导消费者,故发起投诉。 1. 携程平台实际执行的政策是“不可免费取消”,但故意表述为“收取多少金额”以试探消费者反应,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子商务法》第1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直接构成误导。 2. 未明确“收取金额”的计算方式及费用作用:未说明是“订单金额的百分比”“固定手续费”或其他具体标准,仅以“多少金额”模糊带过;未标记该金额为违约金。 3. 未标注“不可免费取消”的核心限制:表述中未出现“不可免费”等关键提示,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该时间点前取消无成本”。 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普通酒店住宿服务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如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如入住前)无理由取消订单。携程平台强制标注“不可取消”,违反该条款规定,属于违法限制消费者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要求携程平台在收到本投诉信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以下事项: 1. 全额退还订单费用:订单金额为人民币4358.79元(支付时间:2025年6月10日14:00),请于2025年6月18日前原路退回至本人支付账户(支付方式: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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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携程投诉主管已经再次联系我,告知补偿方案,驳回了全额退款,并且不承认自己违反了法律条款。 本人表示不接受该解决方案,需要继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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