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教育ACCA课程退费不合理
网友保保_VGOhhooy
本人于2023年11月11日报名了高顿教育的ACCA F阶段9门课程。今天正式就课程退费问题提出投诉,要求高顿教育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我的退费请求。” “根据合同约定(或课程协议),我支付了总计20800元人民币,用于学习ACCA F阶段的9门课程。截至目前,高顿仅为我开通了F1.F2.F4.F6.F9这5门课程,尚有F3.F5.F7.F8.这4门课程完全未开通、未提供任何教学服务。” “由于对服务不满意等原因(录播课存在一系列弊端且信息更新不及时),我决定终止学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平交易原则,要求高顿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4门课程对应的费用。然而,高顿给出的退费方案极其不合理: 第一,拒绝退还未开通课程费用:高顿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退还未开通课程的费用,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尚未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二,强行收取20%高额手续费:即使对已开通课程部分,贵司要求收取高达20%的手续费,这远超出合理范围。该手续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提供了哪些与之匹配的服务或产生了哪些实际成本?这明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因此,我郑重提出以下合理诉求: 1. 立即、全额退还尚未开通的4门课程对应的全部费用。这部分服务完全没有提供,理应全额退还。 2. 取消针对任何部分(无论是已开通还是未开通)收取的20%所谓‘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合法合理依据,属于霸王条款。 3. 如果高顿教育认为对已开通的5门课程部分需要扣除一定成本(如已消耗的教学资源、平台使用费等),请提供清晰、合理、有凭证的成本核算明细,并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成本扣除比例必须显著低于20%,且需有充分依据。未开通的4门课程不应承担任何成本扣除或手续费。 我的要求是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高顿未提供全部服务,我有权要求退还相应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