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苏泊尔官方旗舰店虚假宣传,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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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京东苏泊尔官方旗舰店购买电饼铛一台,该商品宣传页面多次扬言该商品上盖可根据食材高度浮动,可煎烤饺子水煎包等食物,然而商品到手后正常大小速冻饺子放进去就已经无法盖上盖子烹饪,烹饪只会让饺子被压成饼,这还只是饺子,更别提水煎包这种大小的食物了,效果完全不符合商品宣传,涉及虚假宣传。 本人联系商家客服要求退货,商家以使用后机器就得报废这种荒唐理由拒绝退货,拒不承认虚假宣传问题。本人申诉京东介入,当天下午商家客服打来电话,电话中达成共识待我回家后拍摄机器当下照片,如完好则可退货退款。但还没等本人回到家拍照,商家客服已经驳回本人的退货申请,出尔反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7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则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商家不得“拆封不退”为由拒绝退款:2015年3月15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可以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如果有商家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则会受到相应惩罚,最高惩罚为50万元。 (2)本人保证商品完好:根据2017年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早已明确退货商品视为“完好”的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当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装。 (2)本人申诉事项不存在以下相关情况:《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包括“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本人申诉的退货合理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四类不可7天无理由退换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4)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以及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中明确标识“仅试用即为影响二次销售”行为。机器未有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没有功能上的损坏,缘何影响二次销售到只能报废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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