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戒指变形拒修且强制加价换款
我于2025年12月10号18:20分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9号三水广场二期1633铺周六福店铺购买的一款戒指,销售员并没有实际告知戒指不能有维修,只说可以以后不喜欢这款可以到全国连锁店铺更换款式,也是有明确的一年质保问题,但是我于2025年12月23日早上发现戒指有变形,也及时联系了店铺该销售员,她让我有空到店铺看看处理问题,结果到店铺后告诉我不能维修并要求加钱(原价上的百分之20的款式)更换款式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珠宝店收款不符拒退款
本人于2025年12月23日,在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一期的“周六福珠宝店”(营业执照名称:福瑞祥珠宝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AJM8YM08),购买了一件黄金首饰,支付金额为4951元。
关键事实如下:
付款后未离柜:在完成支付后,商品自始至终未离开销售柜台,完全不影响二次销售。
收款方名称不符:付款后,我发现支付宝账单显示的收款商户名称与店内招牌“周六福珠宝店”严重不符,实际收款方为“福瑞祥珠宝店”。该行为引发我对交易安全性与商家经营规范性的合理怀疑和不愉快,遂当场提出退款请求。
商家无理拒绝:该店负责人仅以“商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我认为,在商品未离柜、不影响二次销售,且商户信息存在明显疑问的情况下,该店规属于不公*条款,我的退款诉求合情合理。
目前,款项已支付,但我未带走任何商品。我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该商家立即办理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态度恶劣
处理中
周六福以旧换新未告知称重引纠纷
12月18日在溆浦周六福我以旧换新,我3.5克彩金换得1.43克黄金,他们换得一口价也没跟我说,同时也没有帮我称重,更没有帮我复称。别的地方不管是一口价还是按克重都要复称,别的地方都有复称,就周六福没有。我从头到尾都不知道我3.5克换了1.5克。我要明明白白消费,要是我心里服也不会 去找她们了
事后我就感觉我被*了,被忽悠了,我要维权。他们这种就属于欺*消费者违规。称重给客户看,这是行业的规则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虚假宣传与重量不符投诉
我于2025年12月23日在抖音*台看到福州中亭街周六福售卖足金素圈手镯,标价3899元。直播间询问主播克重,答复3克左右。个人算了下克均价格1300元左右,相对合理。
到店取货,柜姐拿实物后询问柜姐准确克重,依然含糊说3克左右,未提供具体准确克重,在我提出质疑后告知如有问题按照3899元回收。
开具发票后未提供货品标签吊牌,仅提供发票,上面标注按照吊牌价值换新。
12月24日到福州东泰禾周六福门店要求换新,被告知无法在他们门店,且按克重换新,与发票上面告知不符,期间让东泰禾周六福门店称重23日购买的实物,仅2.4克,克均价格1625元,远远高出当日金价!
周六福抖音*台涉及虚假宣传,周六福中亭街门店涉重量差异、隐瞒消费者重量等问题。请处理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虚假宣传黄金重量
我在2025年12月23日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万达广场周六福门店换购黄金戒指 自己带了一个戒指和一个挂坠都是购买于周六福门店 我自己有带购买凭证 进店后店员把我自带的旧金称重告知我我的旧金有****可以换购一千六左右的一口价戒指 于是我开始挑选 我来的目的是换购一款新的戒指并且不加价 店员给我选购了一款需要加价七十元的戒指 我拒绝了 并且离开了门店 店员让我加微信方便后续联系 于是我添加了门店微信 我离开过后十分钟左右 门店给我打电话说跟店长申请了不补钱给我换并且文字告知我 我换的戒指有1g多 和我自己的旧金相差无几 反复告知我这一点 并且强调很划算 由于我没有第一时间接到店铺打来的电话 晚上六点左右我前往门店 与店员沟通换购那枚一克多的戒指 并且再次跟店员确定是否有1g 店员再次肯定告诉我有一克 于是我同意了换店员把我的旧金拿去验金 并且给了一个验金要签的的单子让我签了字 签完字后 店员拿去验金 告知我金子没问题 但是只有1.24克 这个时候店员在给我开单换的新戒指我又一次询问新的戒指有没有1g 店员说开完单给我称 于是一切尘埃落定 店员给我称重新戒指只有0.85克 我告知店员没有一克我是不同意换的 这是虚假宣传 要求赔偿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我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万达一楼周六福珠宝店购买足金首饰花费3049元,后查询到只有1.4克。
当天先是买了一对耳钉,后面看戒指好看,就要求换成这个价格能买到的克重的戒指,补了差价,但导购看我们不懂,并未告知克重,只说按价格选,导致我在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以2177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标签那页的二维码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或按当天金价退还差价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隐瞒克重 诱导消费 我在东莞长安万科一家商场一楼卡西欧手表专柜对面周六福 2025年12月16号下午 周六福珠宝店内换款购买了个戒指4818 销售拿了好几个一直在给我推荐最后看上了一个圈号是19 大了很多她也没和我说试太多了分不清哪个是哪过两天实在是戴不了就想着换个圈号小点就换了14的圈没想到还要加五百 一开始说加也就一两百 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6克 询问是否可以称重也避而不谈导致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购买了 4818买的才有1.6克 现在金价才一千多一点嗯这什么概念?将*5000才买了1.6克。我现在的诉求就是全额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其行为存在期诈诱导消费者
二、为明码标价,价格欺诈 .标签只有价格没有克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了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月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量,显然是若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 应当禹房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价黄金,克属于规格应该标注。
三、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不能换克重,在我付款后给我的质保单上印着一口价换一价,不换克重,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加盟店违规收款及发票问题
郑州航空港区林伟金银珠宝店(周六福加盟店) 投诉金额:4113元 2025年12月7日,我在该周六福加盟店购买一口价黄金戒指,店员引导我扫码付款,款项实际转入第三方“鑫媛商行”账户,我全程仅支付该笔4113元,无任何补扫操作。12月17日我要求按收款方开具发票,店员却开具了该加盟店的发票,同时告知其当晚发现付错后,自行从鑫媛商行将款项转回门店 1. 违规引导第三方收款:未提供委托收款证明,擅自引导消费者向非门店账户“鑫媛商行”付款,破坏交易资金安全与合规性;2. 开具违规发票:开票方(加盟店)与实际收款方(鑫媛商行)不一致,且无合规委托证明,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违规情形,涉嫌虚开发票; 3. 单方转嫁过错责任:店员操作失误导致付款错误,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方案,反而自行划转资金掩盖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家履约存在重大瑕疵,“贵重物品”不能成为拒退理由。现要求门店立即全额退还4113元,我同步退回戒指,周六福总部需督促加盟店整改违规行为。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珠宝欺*误导消费者用千足金换一口价k金戒指。存在欺*行为。
我于2025.12.21日在周六福惠州惠东天虹店换戒指款式,在店员欺瞒诱导下用2.53克的千足金和1.67克的750k金两只戒指换了一个克重只有1.8987克的750k金。购买时我再三询问导购该商品克重多少,店员都说现在都不标克重,全标金额,如果不喜欢想换款式也是按金额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在我询问克重时转移话题,只说金额,误导我换了k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店员避重就轻,吊牌也没标克重,周六福单上面也并末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況。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店家不告知我的情况下,误导我换购了k金商品,不允许置换足金,收据单售后签名,店员直接跳过页面,点开签名处让我签,并未告知单上写有不允置换这一点!属于诱导消费,质保单上规定,标价只能换标价的,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3) 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购买商品的质保单!在我要求开发票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换货规则。售出不退不换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我的诉求是:退款或按全国正常市场价换回正常克价克重的黄金和k金!!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12月21号晚上九点左右在(惠州大亚湾万达店)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套链,花费631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3.5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而且今天是一年只有一次的优惠。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80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