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10月15日晚大约1930左右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1686号城隍庙金福银楼购买了一款葫芦的足金挂坠产品,购买期间多次询问克数,销售人员一直告知不到20克,逻辑上以为19点多,期间销售又分别拿出不同款略小或空心的金饰作比较,感觉葫芦的挂件分量十足,更相信的不到20克的结论,再次询问标签上没有具体克重的原因,被告知一口价都没有具体克数,有先前的重量比对后相信了商家的不足20克是说法,在付款后出具的发票中也没有具体克重,当时没多想就回家把金饰送给妻子,妻子在拿到手后发现其中问题回到商家所在地要求退货退款,该店经理说退款需要我们支付3000元损耗费。期间报警处理后电话我也要到现场,此时商家的经理告诉我具体克重是标在金饰的底部,要通过放大镜才能分辨,才知道当时我选购的该款饰品16.62克,从进入该商铺到整个的交易结束,销售人员没有一人说出过具体克重,在后续的发票中也没有明确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欺瞒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交易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具体克重通过手感比对等方式混淆概念,构成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消费者行为。
黄金作为贵重商品,其重量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信息,商家在销售“一口价”黄金时,不告知具体重量,且在发票中不列明,直接侵犯我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
望贵部门能监管一下,保护消费者权益,谢谢!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城隍庙金福银楼涉嫌诱*消费及隐瞒克重
投诉和举报靖宇东路270号的城隍庙金福银楼黄金店。我的母亲于2025年6月11日城隍庙金福银楼用自己手里的黄金总计****,置换新的三条足金项链、足金挂坠和足金手链,置换后总计****,涉及金额16248元,即以约1616元/克的价格,高价购买了黄金。
第一,隐瞒克重、诱*消费。
此店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置换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购买中,我的母亲有询问黄金克重为多少,要求称重,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告知。且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她看克重详情。购买后,标签被剪,店里自己收走了,开具收据单上未显示克重。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情况下,全程隐瞒,且店里有称的情况下,不给称克重,诱导消费,导致她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9.3克旧黄金的克重置换了三条总计10.05克重的黄金。一直不知晓,直到上周想要再去置换白金的时候自称了黄金克重,才发现黄金的克重少了9.25克。当即上周日去店里理论无果,直到现在店长也不愿意用店里的秤称重克数告知我们克重,隐瞒克数,诱*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的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得到知悉权!
第二,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根据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我母亲询问黄金克数,店长跟导购均不予告知、避而不谈克重,导致我的母亲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61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亏损巨大。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
第三,霸王条款。店方规定,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第四,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诉求是以克重黄金置换克重黄金,或者全额退款退货。
(录音过大 需要时附上)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处理中
城隍庙金福银楼涉嫌欺诈消费及发票问题
我于2025年7月28日在上海城隍庙金福银楼(静安寺店)用自己小时候奶奶送的****的金项链金锁金戒指,以旧换新购买了足金小蛮腰项链,花费12694元,回家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6.几克(7克不到),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8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发现问题后,2025年8月1日当面沟通(前几天台风所以没去当面沟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也是合法合理。售货员承认克重和发票的事情,全程已录音,店长不退款。
诉求:我要求退还旧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18K金手链质量问题投诉
我于2025年6月30日在城隍庙金福银楼购买18K金手链,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断裂),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投诉城隍庙金福银楼退款纠纷
本人与朋友于6月29日在上海市松江区鹿都广场一层城隍庙金福银楼同期购买同款K金手链,朋友手链在购买后第7日无故断裂。该产品存在批量性质量隐患,本人持有的同款手链无法安心佩戴。商家拒绝换款,违反《消法》第24条关于瑕疵商品退换规定。诉求:退货退款。多次沟通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投诉问题
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K金手链质量问题及退货纠纷
本人与朋友于6月29日在上海市松江区鹿都广场一层城隍庙金福银楼同期购买同款K金手链,朋友手链在购买后第7日无故断裂。该产品存在批量性质量隐患,本人持有的同款手链无法安心佩戴。商家拒绝换款,违反《消法》第24条关于瑕疵商品退换规定。诉求:退货退款。多次沟通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投诉问题
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高价销售精品黄金被指欺诈
老人不懂,被店里销售人员忽悠,花了19200元,买了什么叫精品黄金,黄金手镯实际只有12.6克,单价来到了1500元一克,远远超过市场价。现在我们提出按19200价格换克数黄金,对方提出只按12.6克黄金计算,这明显就是欺诈消费者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4年5月28号上午7:35左右 在淮安区城隍庙银楼二店珠宝店内购买足金吊坠 花费3497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65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14.6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被柜姐出柜前剪 掉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和田玉诱导消费且拒绝退款
被诱导买了和田玉 不让我退,但是要加价换购 不想要,申请退款,还被诱导用一克金换和田玉差价 要求全部退款
4392+3426=7818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霸王条款
已完结
城隍庙金福银楼价格欺诈及诱导老年消费者投诉
【关于城隍庙金福银楼(控江店)涉嫌价格欺诈及侵害老年消费者权】
事件背景:奶奶92岁独自一人于2025年4月28号下午14点左右在城隍庙金福银楼(控江店)店内购买一口价足金手镯赠予我, 花费20000元。
①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金店在购买时未对消费者进行当面称重,并且吊牌以及质保单上克重信息缺失,已上传附件。(我同样咨询了周大福,潮宏基等品牌店,他们的一口价产品虽然也是按件计价,但是也会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该金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②涉嫌诱导消费
4月28日当天在该金店内,导购并没有告知我奶奶该金镯的克重,以及黄金克单价,并且没有当面称重的行为,导致我奶奶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503.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当日国际金价约784元/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属于诱导消费者消费。
③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局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上述购金行为属92岁老人独自一人去购金时所发生的事情。老人不懂得购金规则,而他们恰恰利用了这一点,打了信息差,诱导老人进行了黄金购买行为。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价格纠纷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