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便利店虚假库存致无法发货
本人于5月27日托朋友在偶像便利店(大连众弓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韩国进口商品,单品全款185元(含货款、跨境税费),订单已付款合同成立。商家*日单方面通知商品售罄不能发货,该商品全*台永久下架停售,本人无法另行购入同款,除此之外,不仅本人货品被商家单方面退款,多人也出现同样的问题,商家明知无货仍上架收款,属于虚假库存、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现诉求:1、全额退还全部实付金额(现已退款完成);2、按货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3、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请监管部门依法调处。
下面为商家信息:
法人手机号:137****1700(工商公示号码),区号0411(大连)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涟宁南园53号楼1304室
邮箱(工商备案):137****1700@163.com
投诉问题
刷单诈骗、虚假宣传、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预售商品逾期未发货且拒退款
关于“偶像便利店”预售商品长期未发货且拒绝退款的投诉
我于2026年1月22日15时23分,在“偶像便利店”店铺(订单编号:20************06)购买【预售】RIIZE The 2nd Japan Single『All of You』日区特典商品(规格:单封6SET,实付金额477元,含商品价404元、运费73元)。
一、问题经过
发货承诺未兑现:购买时商品页面标注“官方预计出库时间3月末”,但截至2026年5月25日,订单仍显示“待发货”,已逾期*2个月。期间多次联系客服,对方仅以“日区商品出库慢”“目前无通知”为由推脱,无法提供具体发货时间。
退款诉求被拒:因等待时间过长(已超原承诺发货期*2个月),我于2026年4月30日提出“若6月仍未发货则全额退款”,客服却以“预售商品拍下无法退款”为由拒绝,且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仅要求“耐心等待”。
二、权益侵害
虚假宣传:商家以“3月末发货”为卖点诱导消费,实际未履行承诺,涉嫌虚假宣传。
霸王条款:“预售商品无法退款”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拖延履约:商家长期未履行发货义务,且拒绝沟通解决方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时间成本与精力损耗:自下单至今已*4个月,我多次主动联系客服询问进度,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商家却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导致我长期处于焦虑等待状态,严重影响了消费体验。
5. 故意设置沟通障碍,逃避售后责任
商家在店铺页面未公示有效的联系电话,且设置的“拨打电话”按钮无效,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电话进行紧急沟通。更恶劣的是,客服咨询入口经常出现无法点击、卡顿或无响应的情况(技术屏蔽或故意下线),人为切断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联系方式的规定,更涉嫌故意阻碍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态度极其恶劣。
三、我的诉求
要求商家立即全额退款(477元),或明确具体发货时间(需书面承诺并附违约赔偿方案)。
若商家仍拒绝处理,请求*台介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额外赔偿诉求:因商家长期拖延发货,导致我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跟进此事,要求商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损耗”,具体金额可协商(建议按订单金额的10%-20%计算,即47.7元-95.4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官网虚假发货及宣传问题
在此*台购买以下商品后出现虚假发货等不实问题要求赔偿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执照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仍售预售商品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XXX元,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六、附证据材料:
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已发货"邮件截图、物流无更新轨迹截图、商家客服承认缺货的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吊销状态截图。
本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仍售预售商品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XXX元,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六、附证据材料:
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已发货"邮件截图、物流无更新轨迹截图、商家客服承认缺货的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吊销状态截图。
本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仍售预售商品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XXX元,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六、附证据材料:
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已发货"邮件截图、物流无更新轨迹截图、商家客服承认缺货的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吊销状态截图。
本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仍售预售商品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XXX元,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六、附证据材料:
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已发货"邮件截图、物流无更新轨迹截图、商家客服承认缺货的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吊销状态截图。
本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虚假发货、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逾期未发货且拒退款
本人于2026年2月20日在偶像便利店(主体:杭州英艾齐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订单号:20************88,金额:143元。商家承诺2026年5月4日前发货,至今未发货,多次沟通仍拒绝退款,声称“预售不退不换”。依据《电子商务法》第2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按约定发货属违约,“预售不退”为无效格式条款。诉求:全额退款143元。已保存订单、聊天、承诺发货时间等全部证据。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不予退款、逾期未发货
处理中
偶像便利店预售专辑不支持退货退款
我在2026年四月三日下午购买预售专辑,后因购买欲望的消退申请退货退款,*台以预售商品不退不换,拒绝我的请求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不予退款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