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涉嫌欺诈及侵权行为

小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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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替我母亲缪明贵(身份证号: 51****196****7415149)投诉中国电信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尧坝古镇兴尧路145号电信营业厅(经营人梁雪梅,电话196****7415)诈*中老年人以及违法侵权行为。2017年1月我母亲到电信营业厅办理99元宽带,但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后续月租会涨,2017年到2025年2月底,月租从99涨到169,而后又以免费安装监控为由诱导我母亲办理监控业务,电信说一个监控15元每月的月租,办理了两个监控,一个月30元月租,后续由于监控看不了我母亲又让电信公司取消监控,电信公司又以两个监控优惠为15元一个月给我母亲洗脑,让我母亲同意继续使用监控,但最终电信公司并未调整资费。同时诱导我母亲签订36个月监控使用协议,而我母亲对这一系列涨月租以及36个月的监控协议并不知情,电信工作人员隐瞒真实重要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让我母亲签订合同。最终投诉依然转至电信公司处理,欺诈诱导没有知识文化认知低下的农村中老年人签订不知情的协议这是电信公司常用的套路,网络上类似的新闻不在少数。这属于电信诈*,同时电信公司还对我进行了侵权行为。在我投诉过程中电信营业厅梁雪梅3月6号未经我家人允许擅自到访,并且带了一名随行人员,在未经邀请的情况擅自闯入我家,同时未经我允许擅自对我进行私密视频录制,当时梁雪梅并未制止,我严重怀疑是梁雪梅指使的。当我发现被录视频后令其删除,但手机删除视频是需要两个程序才能操作完成,她只操作了一次,并未按我要求二次删除。 关于电信欺诈,侵权事件,我进行了长达半个多月的投诉申诉,依然没能处理下来,投诉无门,电信工作人员关于我的投诉给我回电,告诉我,经过不予处理,不赔偿,理由是我母亲签字了拍照了同意更改资费。但是至今我母亲都不知道她签字意味着什么。电信工作人员的回复也是完全回避未告知义务的违规事实。我祈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我维权,让电信退回用非法手段多收取的8070元,以及免除一切违约金终止和电信的合作,同时需要电信梁雪梅和拍摄我视频的工作人给我进行书面以及口头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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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未处理,麻烦相关部门协助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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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故意妨碍消费者取证 1. 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条,消费者有权查询五年内费用明细,但电信公司拒绝提供2017-2023年完整账单; 2. 经调取2024年4-2025年3月账单显示,每月实际扣费均达229-255元,与原始我母亲办理的99元月租严重不符。 3. 该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提供交易凭证的强制性规定。 诉求: 1. 立即终止宽带及监控服务,免除一切违约金终止和电信的合作。 2. 退还2017年12月至2025年2月超额收取的通信费用8070元,这还是按照199元月租来算,若按照实际多收电信公司应退金额大于8070。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按三倍赔偿标准支付惩罚性赔偿24210元;我要求退8070已属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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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求:1.电信公司需退回梁雪梅以非法手段多扣的8070元话费,免除一切违约金撤销宽带以及注销手机卡,终止和电信公司的一切合作。2.梁雪梅非法闯入民宅,非法手段对我进行视频录制,侵犯我隐私权,电信公司和梁雪梅应对此作出书面和当面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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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电信公司以我母亲提供了身份证和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但提供身份证以及人脸是由于家里宽带故障导致电视无法观看以及办理宽带时办理的手机卡无法正常呼出和接入,该情况下我母亲去营业厅反映问题,营业厅工作人员令其带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营业厅工作人员以修宽带修手机卡的名义诱导我母亲签署各种不明文件以及照片,工作人员并未做到告知义务,也没有提供纸的合同副本给我母亲,母亲至今不知道签字的用途是什么。工作人员诈骗属实!营业厅所谓的签字行为本就是在诈骗的情况下签署的,签字不构成有效同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需要主动告知服务内容,费用以及风险。而我母亲签署文件时工作人员仅以维修宽带和修电话卡为由要求签字,从未解释文件涉及资费上涨和违约金条款。我母亲为56岁农村妇女,儿时仅上过半年学,五十多年前的农村教育情况不可于今日相比,母亲仅认识几个简单的字,对套餐升级以及违约金等复杂条款无认知能力。工作人员利用我母亲急切需要修复宽带以及修复电话卡的心理下实施诈骗!自2017年资费首次违规上调后,我母亲缪明贵曾多次前往尧坝营业厅要求降低资费至原99元套餐,但工作人员以降费会导致宽带断网,电视看不了等话术威胁,迫使她继续支付高额费用,具体违法点如下:一、威胁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16条1.侵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工作人员以“技术限制”虚假陈述威胁断网,实质是捆绑强制交易,迫使我母亲接受不合理高价套餐。2.加重消费者责任:电信公司通过威胁手段将“维持故障服务”与“支付高额资费”非法绑定,属于《消法》明令禁止的“不公平条款”。 二、构成《民法典》第150条“胁迫”情形 - 工作人员明知宽带故障系自身责任,却以“宽带无法使用”要挟年迈认知低的消费者;-利用我母亲对宽带刚需(电话卡使用,电视使用)的弱势地位,迫使不敢拒绝涨价。在我投诉期间,2025年3月6日17:30,梁雪梅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闯入投诉人住宅,并指使随行人员对李娟(我本人)进行非法视频拍摄,严重破坏住宅安宁权与隐私权。此事件加上电信公司未尽到告知重要条款的情况下两次引诱我母亲签署不平等协议,以上情况可表明,电信工作人员惯于采取非法手段威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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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替我母亲缪明贵(身份证号: 51052219691217415149)投诉中国电信尧坝营业厅(经营人梁雪梅,电话18048691220)欺诈消费以及侵权。2017年1月我母亲到电信营业厅办理99元宽带,但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后续月租会涨,在使用过程中宽带故障也就是电视看不了以及办理宽带时赠送的电话卡无法使用,我母亲到营业厅找工作人员处理,工作人员让我母亲带身份证去营业厅给她办理,当我母亲拿身份证去营业厅后,在工作人员的一系列诱导下签下自己并不知情的合约,也就是月租资费涨至169元。我母亲就是一个农民,字也不认识几个,电信工作人员在没有说明涨费的情况下诱导我母亲签字拍照签字,这不合法。后续又以免费安装监控诱导我母亲安装两个监控,收费30元一个月,由于监控看不了我母亲到营业厅让取消,工作人员又以两个监控30元优惠成15元一个月为由洗脑我妈妈继续使用监控,并且又诱导签使用监控36个月的不平等合约这构成第二次欺诈。2017年12月到2025年2月底,月租从99涨到169再到199。因我母亲对这一系列涨月租并不知情电信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前面未尽到告知义务。我通过 12345,12315,以及工信部提交投诉,但是最终问题由相关部门丢回电信公司处理,电信公司以我母亲已签字和每个月交了话费为由不予退钱不予处理。按照电信的非正常逻辑,交话费等于同意涨月租?交话费与同意涨月租无任何法律关联,按电信的强盗逻辑:装宽带=签卖身契?用电信卡=同意终身充值?我母亲是农村人,也不认识几个字,认知低下,根本不懂这些,每个月只知道电视看不了就交钱。电信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欺骗消费者签下不平等合约,8年让我母亲多交8070元,造成8070元的损失,电信公司不合法不合规的用欺骗手段提升资费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梁雪梅2025年3月6号下午17:30未经我家人同意私自到防,并且带了一名随行人员,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创入我家,并且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手机对准我录制视频,属于侵权行为。我的诉求是退还多扣的8070元,免除一切违约金撤销和电信的所有合作,同时梁雪梅和拍摄我视频的人员要对我进行书面以及口头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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