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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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
官网:
https://www.laofeng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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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163229483
售后政策:
-
品牌简介:
创始于1848年的民族品牌老凤祥,集“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于一体,拥有多家专业厂、研究所和遍布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点,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多元化的产品线,旗下黄金、白银、铂金、钻石、白玉、翡翠、珍珠、金镶玉、有色宝石、珐琅、红珊瑚等多品类首饰,以及K金眼镜、钟表、工艺旅游纪念品等也广受好评。近二十年来,老凤祥营收与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5%和35%,净资产收益率,连续10年稳定保持在20%以上;销售额由2000年的7.1亿元飞速发展到2021年的586.91亿元老凤祥连续多年蝉联“上海百强企业”“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全球奢侈品百强企业”;并于今年首次入围“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排名28位,是大中华地区珠宝首饰行业唯一入选的中国品牌。在国内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老凤祥已在行业内率先走出国门,先后在国外和中国香港地区开设了十多家银楼专卖店,为国际化、全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老凤祥耳钉刚购即坏拒换同款
我于2026.1.17在老凤祥珠宝购买耳钉,刚出门半个小时就坏掉了。商家不同意换一个一模一,一样的!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宜宾万象汇黄金项链隐瞒克重涉嫌虚假宣传
2025在宜宾万象汇购买一条价值4000的黄金项链,告知不讲克重,一口价产品,事后投诉说标签内层有克重。不是隐瞒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吗?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老凤祥东莞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6年2月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碧桂园里悦里购物中心一楼老凤祥,购买一口价黄金首饰(含一条足金项链,一枚足金挂坠及足金戒指)11784元,期间多次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告知黄金真实克数,且多次以诱导话术“一样的,可以免费换”等,模糊实际情况。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实际重量只有1.28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吊牌正面没有标示,背面虽有标示但一直未展示给消费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付款后才对此项进行说明,导致消费者因为已经付款被迫同意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以旧换新未告知克重且不开发票
我父亲于2025年10月30日12时,在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中百仓储1楼老凤祥金店“以旧换新”用23.44克旧金换了一口价黄金手镯价值20880元,当时销售店员没有告诉我父亲实际克重,未提供发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的诉求是补足黄金克数或退还旧金。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黄金手链克重虚假宣传致误导消费
你2026年1月17日20:42在该店(店铺名为老凤祥)购买黄金手链,在销售推荐下看中一条一口价的黄金手链,标价6656元,经经理打折后5655元。自己带去旧金1.85克最后支付3930。己知道买的是一口价但是作为消费者,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也大概了解了一下克重,来看看值不值得购买。销售帮我称了一下,告知大概3.3克,我自己算了一下5565/3.3=1686.36元/克,普通克重金价1436元/克,觉得一克比普通的高了250,在能接受的范围内,才选择购买。当时要求先付款,不然开不了单子,算不了优惠,就被诱导付款了。付款前说的, 下次来购买已吊牌价6656元抵扣,心想还是比较好的。事后告知要用6656元抵扣必须购买高于标签价30%的一口价商品,如果想要换克重的,只能用2.58*回收价(970+),大概2500元左右,5600的东西,回收给我2500?售前售后凭空少掉0.8克,一些霸王条款,现场也没给我纸质发票,回来看保单链子仅2.58克!少了0.8克,算下来单价2157一克,这样真的对吗,我是考虑在3.3克左右才选择购买的,可是实际才2.5,被欺*了。如果是我在知道才有2.几克时候选择买的,那没话说,不给我退也是我个人的选择错误,可是我是在他们告知3.3的时候买的,实际到手却少了那么多,现在黄金价贵,就这样坑我,求求帮忙解决啊,快过年了没钱过年了。2.5克的东西打折后还买我5600+,目前再贵的金价也不可能是2200啊。而且说好的3.3克,说好的可以随时换款无限制,不是找诈*吗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汉川马口店诱导老人以旧换新且手镯断裂
投诉对象:汉川市马口镇中百仓储一楼老凤祥珠宝店 投诉问题:诱导老人消费、隐瞒商品关键信息(克重)、商品质量缺陷 诉求:要求商家为我更换一个足金克重不低于24.33克的足金饰品,或提供等价值的解决方案。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于2025年10月30日12时,在该店用我母亲的24.33克旧黄金饰品,“以旧换新”置换一个足金手镯。整个销售过程存在严重问题: 1. 侵害知情权与公*交易权:店员在销售时,仅以“一口价”进行推销,从未主动告知新手镯的具体克重,也未明确告知“一口价”商品与按克计价商品在价值上的巨大差异,导致我父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进行了等值置换。这属于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老年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2.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手镯在正常佩戴三个月后即发生断裂,经检查为空心结构,工艺存在缺陷,不符合黄金首饰应有的耐用性要求。 3. 价值严重不符:事后我自行称重,发现用24.33克旧金换回的手镯仅重约10.5克,黄金质量相差13.83克。以当日金价和工艺费计算,我父亲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 4.未主动开具发票,只开具质保单。 法律与规定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公*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已因“‘一口价’黄金计价模式不透明”、“以旧换新不告知所换工艺金的重量、单价等信息”等问题,对老凤祥等品牌进行过行政约谈,明确指出此类行为的违规性。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指出,商家销售“一口价”黄金时有义务告知克重,未告知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我的诉求: 要求该门店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我的具体诉求是:为我更换一个足金克重不低于24.33克(与我提供的旧金等重)的手镯,且无需我支付额外费用。若无法实现,则要求商家提供其他等价值的解决方案。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质量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设霸王条款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当我提出要称重,柜姐告知,当日店内称是不准的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实际重量只有1.68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吊牌正面没有标示,背面也没有克重标识,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付款后才对此项进行说明,导致消费者因为已经付款被迫同意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 5.销售过程中,并未告知克重,也没有书面告知克重,属于。标价并未明码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阿克苏专柜未标黄金克重侵害知情权
我于2026年2月1日,在新疆阿克苏市太百购物中心老凤祥专柜买了一口价黄金价值9658元,当时销售店员没有告诉我实际克重,吊牌也没有,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我的诉求是退款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老凤祥黄金项链克重欺诈致退货遭拒
2025年2月,金价当时不满700一克,我在老凤祥购买一条价值4000元的黄金项链,购买的时候我询问销售有多重,销售说一口价不讲克重,我说不说克重就不买了。随后销售告知有4点几克,我心想*均1000一克就买下,今年2026年2月项链断了,我去维修项链,告知不能维修让我换新,换新需要补钱才告知我项链有3.2克,我不满受到欺*,让商家解决,退货退款,她们拒绝处理。 购买时不主动告知消费者多少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诱导顾客下单, 成交以后不开发票。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广州悦和方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
我于2026年2月1日,在广东广州白云区,悦和方商场老凤祥店,购买黄金,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当我要求要称克重的时候,以店内称坏掉为由欺*我,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实际重量只有1.8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吊牌正面没有标示,背面也没有克重,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付款后才对此项进行说明,导致消费者因为已经付款被迫同意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质保单上没有克重,只有价格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