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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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
官网:
https://www.laofeng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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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163229483
售后政策:
-
品牌简介:
创始于1848年的民族品牌老凤祥,集“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于一体,拥有多家专业厂、研究所和遍布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点,拥有完整的产业链、多元化的产品线,旗下黄金、白银、铂金、钻石、白玉、翡翠、珍珠、金镶玉、有色宝石、珐琅、红珊瑚等多品类首饰,以及K金眼镜、钟表、工艺旅游纪念品等也广受好评。近二十年来,老凤祥营收与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5%和35%,净资产收益率,连续10年稳定保持在20%以上;销售额由2000年的7.1亿元飞速发展到2021年的586.91亿元老凤祥连续多年蝉联“上海百强企业”“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全球奢侈品百强企业”;并于今年首次入围“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排名28位,是大中华地区珠宝首饰行业唯一入选的中国品牌。在国内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老凤祥已在行业内率先走出国门,先后在国外和中国香港地区开设了十多家银楼专卖店,为国际化、全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老凤祥诱导置换一口价黄金未告知克重
我4月4号在武汉百联奥特莱斯老凤祥柜台用1.32的足金首饰置换款式,当时折算成现金是1894元,当时里面的工作人员诱导我买一口价的黄金,2754元,自贴了860元,但是克重只有1.02,说是保值保价的,并没有告诉我克重,我本人当时以为是同等价值的金子,没有看到克重!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老凤祥工作人员诱导消费,没有根据实际克重提示消费者,品牌溢价太虚高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老凤祥苏州永旺店诱导购买一口价戒指
26年4月10号前去苏州市高新区永旺梦乐城1楼老凤祥购买戒指,柜员一直给我介绍一口价的戒指,后来我让她介绍一下旁边柜台的戒指,柜员给我说那边是男士的,所以就没往那边看,后来才知道那边是按克重来算的戒指,但她一直诱导我购买一口价的戒指,当时是不知情的,购买之后只有收据,连标签也没有,甚至连克重也不曾告知,后来得知折后4598就2g,也太离谱了,我要求老凤祥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清远店拒开发票且拒退S925银手链
2026年4月11号,在清远先锋老凤祥珠宝店(苏宁易购斜对面)购买了一个s925银的手链,因家长不同意购买首饰品,购买时商家没有当场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行为。现在商品完好无损、吊牌没拆、包装齐全,我要求正常全额退款退货,商家不愿意退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以旧换新隐瞒克重、诱导换牌致黄金克重严重缩水
2021,2.4号在临沂市*邑县板桥路,泰沂旁老凤祥,以旧换新,在未告知克重的情况下,刻意隐瞒诱导更换一口价黄金,且用我老凤祥足金换了梦金圆,一个店面员工两家店铺来回转换,我当时告知要换老凤祥,但是最后都给换了别的品牌,这也能接受,后链子断裂,未佩戴,最*想更换说只能更换一口价金子克数,一称重14克黄金还有不到7克,另还有一种换法就是按原一口价金价,换现在一口价金额,也就是说他们店铺的一口价金额在上涨,我的一口价金子价格还是5年前价格,越换克数会越少!且一口价黄金链条发黑,发乌!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酒泉店隐瞒克重信息引诱消费
4月6日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肃州区百货大楼7号门店老凤祥金店 购买价值2573金戒指一枚 1.店家用一些手段,刻意擦除价标上的克重信息,发票单上也没有任何克重声明,引诱消费者消费 2.商品发票回执单里 没有任何按件售卖的声明买家甚至都不清楚此商品 品牌要求是不是按件计费的 引诱消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门店私户收款、开票主体不符涉嫌欺诈
商家涉嫌消费欺诈+违规经营:在老凤祥门店消费,却使用第三方私人账户收款、第三方公司开票,与小票主体不一致,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拒绝退款,属于违法霸王条款。现要求全额退还货款17492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新塘店隐瞒克重误导消费
本人于2026年4月5日在龙凤祥(广州新塘永旺梦乐城店)购买一条金手链,详见图1,共付款2720元,重1.29克,均价2108元/克,*期各品牌实物金价在1475左右,详见图2,认为该笔消费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存在欺*和误导消费: 1、进店后看款询问克重,销售员回避回复克重,并告诉我带工艺的手链都不按克重卖,只有手镯这种粗加工的按克重卖。(无法律依据,属误导。) 2、我选的手链共有5个小金饰,看款到付款过程都没有看到任何价签。(法规要求:一口价黄金必须标注总价、克重、纯度、工费,不得隐藏、遮盖。) 3、商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中的克重信息全部被红章盖住,不仔细看看不到克重信息。(故意隐瞒、诱*消费) 综上所述,商家首先言论误导消费者,其次没有告知甚至刻意隐瞒克价,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远超于市场价的金饰,希望商家能友好协商,全额退款退货,谢谢。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已完结
老凤祥昆明路店诱导一口价换金缺票据
2026年4月6号晚上22点左右在昆明路际华广场一楼老凤祥用7.07克,工作人员诱导消费一口价黄金,诱导消费者以7.07克黄金置换了不到4克的项链,换金当天工作人员未给标签和票据以及发票,不知道项链克重,第二天去要了标签,要求称重才发现只有不到4克,去找她态度不好,不退不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正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般黄金一口价并且不给上秤或者说付完款了之后才发现重量不对,就是违反了第10条,消费者的公*交易权受到损害,一口价与正常的克重相差太多,买的时候不告知克重属于不公正计量,且一口价(高于市场正常合理价格),属于价格不合理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态度恶劣
已完结
老凤祥以旧换新诱导消费致黄金克重严重缩水
沈阳于洪新玛特老凤祥黄金以旧换新遭套路:10.67克旧金换完仅剩4克多,品牌金店诱导消费太心寒 4月6日,我在沈阳市于洪区新玛特商场老凤祥金店用一条黄金项链以旧换新,原本10.67克的足金项链,在店员诱导式推销、模糊折算规则后,最终仅换回4克多一口价黄金,短短数小时凭空少了6克多黄金。 当天我带着10.67克足金项链前往老凤祥,本意是按克重等价换条项链。可店员先是宣称旧金折旧只能按7克计算,又说换克重金需另付200-500元加工费不划算等说辞。将我们引导到标价更高、实际克重更低的一口价款式。当时我看中了一款挂坠,问店员有多重,店员含糊着说大约四五克(实际重量2.69克),在不间断推销与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我稀里糊涂完成交易,换了四样金饰品,全程店员未明确每一款克重。直到离开三四个小时后冷静核算,才惊觉黄金克重严重缩水,10.67克旧金最终只换到4克多一口价饰品,损失远超预期。 交易结束大约四五个小时,我第一时间和店员沟通,提出让商家给出减少损失的诉求,店员说当时我们已经签字,贵重物品不退不换,况且我的旧金已回仓。我提出四点:第一,店员宣称我的旧金按折旧为7克不合理;第二,店员反复说克重金加工费200-500元不合适属于诱导消费;第三,贵重物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第四,旧金在四小时内就已回仓是欺*消费者不懂行情。店员说她第二天下午班向店里汇报给我方案。第二天店员回复送我点礼品,给我补1克黄金,我拒绝后无奈之下我向新玛特商场投诉,在商场介入调解后,店长给我回话,依然是再多补1克黄金,对我10.67克旧金的依旧坚持折旧为7克,完全不愿正视诱导消费、未充分告知折算规则的问题。最后协商无果,我提出会继续维权,她留了一句“那是你的权利”后置之不理。 作为消费者,我选择老凤祥这样的知名品牌,本是出于对品牌信誉与正规服务的信任,没想到却遭遇行业常见的黄金换新套路:隐瞒折算标准、提高工费成本、话术诱导消费者放弃克重核算,最终导致黄金莫名“缩水”。全程交易中,商家利用信息差与消费者对黄金规则的不熟悉,变相侵占消费者合法财产,既违背商业诚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已完结
老凤祥S925戒指无故开裂拒履三包
投诉对象:老凤祥银楼(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泰昌街835号中联商业广场店) 投诉问题:产品质量缺陷、推卸三包责任、售后方案有失公* 投诉诉求:全额退款开裂戒指360元人民币,或免费更换同价值S925银一枚戒指 投诉内容:本人于2026年3月19日在老凤祥(中联商业广场店)购买一对S929情侣对戒,对戒总价720元,单枚360元。佩戴期间,戒指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非人为开裂,属于明显的产品质量问题。然而门店在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责任、方案不合理等严重问题,现依法投诉。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非人为损坏戒指在正常佩戴过程中无磕碰、无外力拉扯的情况下突然裂口,断口明显属于S929银工艺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而非门店所称的“人为毁坏”。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金银饰品属于“三包”范围,商家需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门店以“人为毁坏”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涉嫌逃避责任。 售后方案显失公*,侵犯消费者权益 店长提出的“断裂戒指拿走,再购一枚打五折”方案,本质是让消费者为商家的产品质量问题买单:断裂戒指本身无残值(S929银回收价极低),而“五折再购”相当于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180元(原价360元的一半)才能获得本应免费更换的商品,完全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货、更换”的规定。 该方案未提及免费维修或全额退款选项,属于单方面制定的不公*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 沟通态度敷衍,未履行告知义务 与销售人员微信沟通时,门店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人为毁坏”,仅以主观判断拒绝合理售后,且未告知消费者可申请第三方质检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金银饰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需免费维修或更换。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已提供购买付款凭证(标注S925和老凤祥制作标识的戒指、断裂的戒指照片、与销售人员沟通记录截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质量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