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
10.98 %
解决率
60954
访问量
企业名称:
-
官网:
-
分享 分享
纠错
举报
客服电话:
4008608388
售后政策:
-
品牌简介: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珠宝营销、研发、设计、制造、零售于一体的知名 珠宝品牌。
周六福黄金项链克重标示不清涉嫌欺诈要求退款
我于5月10日在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合生汇金六福购买了金项链,标价为工作人员称净重3,4g左右,最后在我多次询问下称净重3.2克,我支付完回家后发现证书上是1.587克,这完全是诱*消费(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购买时,店员靠自己的感觉告知克重,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消费。我认为商家欺*自己购买了项链,我找到商家退款被拒,要求投诉。诉求:要求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处理中
合生汇金六福项链克重不符涉嫌欺*消费者
5月10日在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合生汇金六福购买了金项链,工作人员称净重3.2克,市民支付完回家后发现证书上写的是1.587克,市民认为商家欺*自己购买了项链,市民找到商家退款被拒,要求投诉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以次充好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克重隐瞒诱导消费欺诈投诉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5月9日在我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578元一口价珐琅黄金和40元玉珠共计618元,后续才知道净重0.34克,换算下来1700一克的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且中途多次反复询问过克重,含糊其辞说他们也不清楚,并且欺*说折合克重和金价差不多,不说明克重,转移话题,夸大工艺,显然是显著弱化对我不利的价格,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只一味的说后期不满意可以免费换,直到付款后签质保单时才告知要收取20%的折旧费,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购买后只开具了质保单,事后消费者有需求才说可以补开,也已构成偷税漏税嫌疑,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身为店内员工,欺负消费者不懂行情,欺*其不知道克重。身为周六福的销售人员不清楚克重完全不合理,然后图片聊天记录却声称不知道,行为属于欺诈。 5.标签明明有克重,却把有克重那一面折起来订着不让人看见,身为消费者侵犯了我们 的知情权,行为属于欺诈。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霸王条款
处理中
周六福购买金饰出现断裂问题,要求换原款或退款
我于2025年5月2日在周六福珠宝授权店购买经椎致出现断裂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的诉求是换原款,而不是换大两倍金额的商品再补差价,要么就退钱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首饰购买存在欺*消费者问题
我于2025年5月10号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美林天地一期周六福珠宝店购买了黄金首饰,店员全程未告知产品克重,没有及时当场开质保单,且后期开的质保单是和其他不认识消费者开在一起的并以微信形式把单发给我,质保单也没有标明克重,没有说是一口价商品,出现了欺*消费者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我的诉求是给予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商品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金器一口价销售未告知克重信息涉嫌欺诈
投诉事实陈述 1. 消费时间与地点 2025年3月24日,本人及家人在周六福金店(株洲市芦淞区创林珠宝商行)购买一口价金器(2枚戒指+1条项链),总价8688元。因一直未佩戴,本人于2025年5月8日发现购买的金货没有克重显示,随即微信询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才告知我一口价金器不按克重计算,本人认为,黄金作为贵金属,纯度与克重是衡量其价值的核心标准,商家刻意回避克重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实际价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重大误解!商家 未履行告知义务:销售过程中,导购员未明确说明“一口价金器不按克重计价”,亦未提示其价格与克重的关联性质保单信息缺失:商家提供的质保单未标注金器克重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悉实际商品价值,且未开具发票。隐藏关键信息:经本人于客服沟通,被还是克重信息被刻意印于商品内部商标处,需破坏性操作(掰开商标)才能查看(本人还未查看,不知是否属实)属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及《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 11887),商家应明示黄金饰品的重量、纯度及计价方式,但该商家完全未履行该义务。 3. 消费者权益受损 知情权受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商家未尽说明义务。 - 公平交易权受侵害:金器实际克重与价格严重不符,涉嫌以“一口价”模糊定价误导消费,违反《消法》第10条,隐瞒克重、诱导购买高价低质商品,可能构成《消法》第55条欺诈行为 投诉诉求 退还货款8688元,并收回所售金器或更换克重商品:按实际克重重新计价,置换为按克重计价的足金饰品,差价“多退少补”。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处理中
周六福购买黄金未告知售后服务
5月6号下午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周六福一店购买黄金时 没有告知售后服务导致不清楚售后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饰品克重隐瞒、价格虚高及退款诉求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5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7号周六福珠宝授权店购买黄金饰品(手镯,戒指,项链共3件),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店员以“五一黄金有优惠”购买了13639元、2228元、5133元的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1600元/克,标签价格虚高(当天周六福金价才998元/克),与实际黄金价格不符,欺*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购买时柜姐不主动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并称夸大介绍工艺,也不提供克重信息和现场称重,甚至隐瞒克重。购买后,产品价格也被扣了,票据也没有明确显示具体黄金重量。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重,目的是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且在购买后店员扣下价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条例》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有“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也没有任何显示重量,也没有提供商品标签。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该店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4.以购买同款手镯为例,同样在1.3万的价格下,在授权店只能购买8.32克,周六福的直营店可以购买到13克左右,克重相差较大,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 5首饰钢印只显示足金,并不是“足金999”。同款首饰,直营周六福门店都是显示“足金999”,存在质量疑问。柜姐告知都是一样意思。 诉求:所购饰品未穿戴,要求全额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足金手链出现裂痕,商家拒绝合理换款
我于2025年4月29日在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周六福金珠街口店在抖音买了足金。2025年5月8日早上手链出现裂痕,佩戴期间,在洗澡和睡觉均无佩戴,也没有挤压到。店家拒绝同价换款,还要加收费用。
投诉问题
价格纠纷、霸王条款、商品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信息诱导消费拒绝退货
投诉事由: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诱导老年人消费、未履行开票义务、拒绝合理退货要求 事实与理由: 一、故意隐瞒克重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5年5月6日,我年近70岁的母亲及阿姨前往长沙周六福大润发店置换黄金首饰(用于我的婚事)。母亲携带个人珍藏的黄金首饰欲置换"三金",但因长期居家生活,对黄金市场及交易规则缺乏了解。置换过程中,母亲多次询问原首饰及置换商品的克重信息,导购员均以"一口价黄金"为由搪塞,拒绝告知具体克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更严重的是: 1、从头到尾未告知我母亲的原首饰克重重量,无任何相关依据同我母亲确认; 2、导购员明知克重信息却故意隐瞒; 3、交易完成后擅自剪除商品吊牌,导致我们至今无法核实原首饰与置换商品的克重差异; 4、质保单仅标注"一口价"金额,未载明克重等关键参数。 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交易"。 二、未依法开具发票,逃避纳税义务 交易完成后,门店仅提供无克重信息的质保单,未主动开具正规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三、无理拒绝法定退货要求 我们于交易当晚前往门店交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七日内退货)提出合理诉求。导购员虽承认未告知克重事实,却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该抗辩理由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隐瞒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及第十六条(应承担退货责任)直接抵触。 投诉诉求: 立即退货退款,或按实际克重差额补足黄金; 提供我母亲原首饰完整商品克重信息; 证据清单: 交易质保单(无克重信息)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以次充好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