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4S店闭店致保养套餐无法使用
本人于2025年12月1日在深圳宝源行宝马4s店购买保养套餐4次,截止目前只使用一次,但经销商已经闭店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宝马监管不力致经销商跑路,保养延保无法核销
宝马监管不力导致经销商跑路,在经销商购买的保养套餐以及延保服务无法得到核销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宝马监管不力致经销商跑路,保养失效
未履行合同,宝马监管不力致经销商跑路致保养失效,退款、赔偿、解释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宝马应承担宝源行宝安店未履约保养责任
深圳宝源行宝安4s店,2025年12月至今未营业,被贴封条,员工讨薪,购车时,宝安4s店铺有4次机油套餐保养, 25年6月使用一次,目前还有3次未使用,宝马官方认为是4s店倒闭,和他们无关,个人认为,购买车辆是购买宝马车辆,宝马官方不能以4s店倒闭为由,甩锅给店铺,需要承担店铺未完成的的合同内容,毕竟大家买车是看中的宝马品牌,不是宝源行4s店。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宝马监管不力致经销商跑路致延保失效
宝马监管不力,经销商深圳宝源通源竹子林店跑路,在店里签的延保合同,保养合同直接失效,涉及金额10000多元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投诉宝马经销商跑路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本人在2025年2月14日在深圳罗湖宝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宝通行)购入一辆宝马牌325li型号的燃油车,同时一并有4次保养和延期2年质保。其中只使用一次保养剩余三次未使用,同年9月宝通行的相关服务交由深圳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宝源行)本人在2026年2月前往宝源行做保养服务发现其未营业状态且无法与店里任何人员取得联系。目前剩余三次保养和延保服务无法兑现
目前宝马品牌,宝马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给出的回复是无法使用经销商行为。完全不谈自己的监管不力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诉求:将剩余保养次数和延保服务录入系统可查并在任意一家宝马4S门店可用或将残存价值折现(约8000元)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宝马轮毂过保即氧化,400拒回应
2023月1号购买宝马汽车,刚过质保就出现轮毂氧化,多次反应400不与回应,最后回复车过质保,就要花钱,质量问题请相关部门监督
投诉问题
配件问题
处理中
宝马临沂宇宝行拒退订金且不开发票
2026年通过微信渠道 购买了宝马mini 后期服务问题打算退订金不给退也不给发票在山东省临沂宇宝行购买的
门店电话05392776666希望退订金
投诉问题
离合器问题、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
宝马X5尾灯进水进虫且拒保
2023年3月14号在浙江嘉兴桐乡宝昌宝马4S店提的宝马X5,年底车辆尾灯进水,去4S店到反映取证后说厂家回复正常现象,后期车辆两侧尾灯进虫子 有很多虫,于2026年2月27号在安徽安庆市安庆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质保,回复厂家说正常情况,又让我自费维修或更换,打电话宝马中国,宝马中国也是说让我先自费维修
投诉问题
配件问题
处理中
宝马4S店拒退机油保养套餐余款
投诉人:邵伟
联系电话:183****2888
被投诉人:上海德宝北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388号
投诉日期:2026年3月2日
一、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人上海德宝北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机油保养套餐剩余次数折算,向我退还保养费用人民币1000元;
2. 责令被投诉人整改不合理格式条款,停止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24日,我与被投诉人签订《6次机油保养套餐包购买协议》,以3000元价格购买6次宝马车辆机油保养服务(车辆VIN:LBV11DU09RSC281321),协议明确单次保养原价1250元,套餐为优惠打包服务。
截至目前,我仅使用4次保养服务,剩余2次未使用。因个人用车规划变更,我向被投诉人提出退还剩余2次保养费用的诉求(折算金额:3000元÷6次×2次=1000元),但被投诉人以协议第四条第3款为由,拒绝退款,甚至主张我需补缴费用,该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提供的协议为格式合同,其第四条第3款中“维修保养、保险续保必须在乙方处进行”“提前终止需按单次原价扣费”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我注意,且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未履约服务费用的权利,应属无效。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台投诉,恳请介入调解,责令被投诉人履行退款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