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珠宝
0 %
解决率
700
访问量
企业名称: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分享 分享
纠错
举报
客服电话:
-
售后政策:
-
品牌简介:
-
曼卡龙珠宝售假、乱收费及伪造签名
本人于2026年2月6日在四川曼卡龙珠宝成都第一分公司(实体店)购买足金项链1根、托帕石戒指戒指1套(内含独立2只),共计付款19491元。佩戴约2个月,足金戒指连接处自然开裂,其中一枚饰品印记模糊、标识不清;商家无法提供托帕石合格证明,店长不清楚货品来源需向公司核实。消费凭证系销售人员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代签本人及他人名字;保修单明确标注首次维修免运费,商家却违规收取寄修运费。店长拒绝直接沟通,仅允许通过销售企业微信对接。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商家已承认私自伪造他人姓名代签事实,但依旧拒不退款、拒不承担责任,调解失败。现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9451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支付三倍赔偿58353元,同时恳请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乱收费、质量问题
处理中
曼卡龙黄金戒指标识违规涉嫌欺诈
本人在2026年4月1日在唯品会*台曼卡龙店铺购买标称足金的黄金戒指,商品实物钢印为“91 足金”,商家辩称“91为商家代号”。该标注方式明显违反*首饰强制性标准GB 11887,易与黄金纯度标识混淆,涉嫌误导消费与欺诈。 本人不接受退货处理,现申请在市场监管部门见证下,共同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戒指进行无损金含量检测。 若检测结果金含量未达到足金标准(≥99.0%),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履行假一赔三责任,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承担检测费用,商品由本人保留。 恳请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督促商家规范标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诉求: 1. 组织双方进行CMA无损金含量鉴定 2. 鉴定不足足金则假一赔三 3. 商家承担检测费用 4. 查处违规标注行为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处理中
曼卡龙足金手链设计缺陷拒退换
本人于今年1.17在下沙银泰曼卡龙专柜购入一条足金手链,因款式问题手链每次佩戴都会打*结需要去门店找专业工具解开,这失去了其作为首饰的商品价值,并且不是因为顾客问题造成的而且商品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故要求门店退货退款,遭门店拒绝,说商品出售不给退,只能换款,且换款还要收取工费等各种费用。如若没有喜欢的款就得一直等新款拍给我,这是否属于强买强卖?黄金饰品也不属于定制款产品发票齐全无磨损不影响二次销售为什么不能退回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曼卡龙珠宝未开票致错过购车补贴
本人因杭州钱塘区购车补贴消费黄金,由于工作人员未给开票导致错过了购车补贴的最后截止日期,(领补贴需要先消费开票,后期再发放补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相关补贴。因为有补贴才消费的,现在想要进行退货退款。目前门店推卸责任,拒绝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曼卡龙戒指缩圈致损拒退
在天津市西青区杉杉奥特莱斯购买曼卡龙蝴蝶戒指。由于戴上有点大,曼卡龙店长主动提出编鱼线缩圈,于是把戒指留在柜台编鱼线。结果鱼线编得乱七八糟很丑也没有缩圈,我就要求把鱼线剪掉直接拿走戒指。但是店长剪鱼线的时候把戒指戳出小坑,造成瑕疵。我于是诉求退款退货,被拒绝,商家否认瑕疵。说我已经交完钱就不能退款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遭遇质量问题和商家造成的瑕疵,消费者有理由提出退货退款,商家应配合。希望解决。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曼卡龙宁波天一银泰专柜欺诈销售及强制交易
您好!宁波市海曙区天一银泰曼卡龙专柜欺诈销售、违规操作等行为投诉,结合法律依据明确其违法点,恳请贵方依法核查: 一、核心投诉事实及对应违法依据 (一)欺诈销售:虚假承诺+隐瞒关键信息 1. 虚假承诺诱导消费:2026年1月29日购20.8g一口价罗盘项链时,我明确询问是否为足金999,店员以“大品牌放心”答复;事后发现项链非足金999,沟通中店员话术矛盾(先认卡扣为990,后改口“专业表述差异”)。 - 违法依据: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 2. 隐瞒信息+分散注意力:店员通过“闲聊吹捧+行情诱导(称新货涨价早买赚)+赠品吸引”转移我关注,且打包时刻意隐藏价签(监控可查),规避我对商品信息的核实。 - 违法依据: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二)违规操作:勾结黄牛+强制交易 1. 私收账款+勾结第三方:店员以“享折扣”为由,要求我分两笔付款——专柜收银30725元,另向其“师傅”(黄牛)转账29270元,违反商场统一收银规定。 - 违法依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及《价格法》第十四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黄牛参与交易涉嫌扰乱价格秩序)。 2. 明确拒后仍强制推进交易:1月30日我已提出退货退款、终止交易,但1月31日发现店员仍让黄牛完成对应订单。 - 违法依据: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决定是否交易的权利”;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罚款”; 3. 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强制交易非我真实意愿)。 (三)无理拒绝退货,拖延维权 我明确要求退货退款后,店员始终“态度温和却回避诉求”,以“可换货”“肯定是足金999”等车轱辘话狡辩,拒绝履行退货义务。 违法依据: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退货要求。” 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已完结
曼卡龙黄金转运珠质量问题拒赔
本人于2025年8月在淘宝*台曼卡龙天猫珠宝旗舰店购买了两件黄金转运珠(淘宝订单号:28***************98),订单成交后并未一直长期佩戴“酷bee了”这一黄金转运珠,于2025年12月发现该商品破损,并于2025年12月19日晚上联系曼卡龙淘宝客服,客服说无法维修,只能寄回商家以旧换新,需要折旧费五十元,我支付了五十元后并寄回(淘宝订单号:31***************98),曼卡龙淘宝客服于12月22日联系我说我寄回的商品少了克重,需要我补钱40.83元,但少了克重均是由于该商品质量不过关,正常佩戴下有了很严重的破损,且我在寄回之前就拍了该商品破损的图片给客服,客服只提到需要我补一个折旧费五十元,并未提及需要补克重的情况。消费者为何要承担卖家商品质量不过关的问题?我不同意,但与商家沟通无果,我不想再继续耽搁下去,于2025年12月28日补了差价40.83元给曼卡龙淘宝店铺(淘宝订单号:31***************98) 后续是在我补了两次差价之后,我前后多次联系曼卡龙淘宝客服,什么时候把我换货的黄金转运珠寄出给我,多次均无结果,客服每次都是让我等通知,直到2026年1月4日,曼卡龙淘宝客服回复我,我当初买的那款“酷bee了”转运珠已经没有库存,并让我第三次补差价,说给我发一个0.73克的,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淘宝官方作何解释?我万分不能接受这种解决方案。 我作为消费者不能接受商家商品质量的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消费者买单的行为。且曼卡龙淘宝客服的不作为,让我从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4日之间,反复的主动的找他们客服沟通,都没有解决问题,十分反感这种耽误消费者时间、精力的行为。 最后,我的诉求是1.曼卡龙淘宝店尽快给我处理该订单的质量售后问题,如果没有同样克重的商品给我作为替换,那么就给我退款“酷bee了”这个商品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乱收费、质量问题
已完结
曼卡龙珠宝项链质量问题拒退全款
我于12月22号下单,12月24号收到货,因商品为双链结构,收到怕睡觉会缠一起都没有试戴,12月25号下午2点多才戴上,下午5点在卫生间照镜子发现断了,期间一直在忙并没有触碰到商品,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断的,明显质量缺陷问题,选择退货退回后,12月28号联系我说少金要我补费93.33元。如商品没质量问题我也不会选择退货,链断不是我人为造成,确要我承担损失,这不合理,我不接受补费,要求店家尽快给我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已完结
曼卡龙珠宝虚假宣传克重误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12月13日,在淘宝*台“曼卡龙珠宝旗舰店”实付3794.64元(加上含*台红包及信用卡分期优惠,商家实收4059元),购买一款其页面及订单明确标注为“约3克”的黄金戒指。商品页面虽有“预售”“以实际克重为准”的表述,但“约3克”是吸引本人下单的核心承诺。 然而,26日本人收到实物后,发现戒指标签克重仅为 2.46克,与宣传相差高达 0.54克,误差率 18%。绝非商家及*台客服事后辩称的“工艺合理误差”,而是严重的重量不符与虚假宣传。 二、 被投诉方的主要问题 1. 商家涉嫌欺诈与合同违约:商家以“约3克”的克重宣传诱导下单,却交付成本更低的轻克重商品(2.46克),且事后承认库存最大克重也无法接*3克。此行为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系统性地以次充好、*取货款,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 2. 商家侵害消费者选择权与知情权:预售模式下,商家在发货前未就最终克重进行任何确认。所谓“13号”戒指对应多种克重,商家随机发货,实质上是将商品规格的最终决定权强加于消费者,并迫使消费者承担后续换货的时间与精力成本,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 淘宝*台客服调解不作为:在本人投诉后,*台客服致电,不仅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反而将商家的欺诈行为合理化。其“无法强制商家”的表态,是推卸*台应负的监督商家合规经营、保障交易公*的法定义务。 4. “退差价”方案显失公*,造成二次损害:商家提出的“按实付金额退差价”方案,完全无视本人的实际损失: · 重量损失:按购买时金价,0.54克的差额本身就是重大损失。 · 优惠损失:本人支付时使用了*台红包及信用卡优惠,实付 3794.64元,订单总额为4059元。若按比例退款,这些具有时效性、一次性的优惠将无法全额折现,导致本人实际支付了优惠,却未享受到足额的商品,构成二次侵害。 投诉诉求 · 因其欺诈行为,要求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履行 “退一赔三” 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为:退还订单总金额4059元,并额外支付三倍赔偿金 12177元(4059元×3),共计 16236元。 · 或,商家必须为其虚假宣传负责,补足商品克重至约定范围(接*3克),并赔偿本人因此事耗费的时间、精力等合理费用 500元。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
曼卡龙戒指货不对版要求退一赔三
“我于12月19日在京东曼卡龙旗舰店购1.83g戒指(订单号33************07),实物与页面照片/款式描述严重不符,违反《消法》24条。现要求:1. 退货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2. 依据第55条退一赔三。请3个工作日内回复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质量问题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