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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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手机主板频繁出现烧坏问题,为什么要用户来买单
本人于2023年8月购买vivo x90pro+手机,旗舰机,*六千块钱,无高强度使用,带壳,正常使用期间未发生故意磕碰、进水等人为损坏。2025年11月初,正常使用下手机突然黑屏,无法识别sim卡,经官方售后检测确认为主板故障。该手机在购买后2年多,虽已过保修期,但主板作为核心部件出现非人为损坏,明显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或耐久性不达标问题。 作为消费者,我对vivo品牌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疑: 1. 主板非易损件,正常使用下不应在短期内损坏; 2. 同类问题在网络*台上有大量用户反馈,说明此故障具有普遍性; 3. 厂商未主动召回或延长保修,变相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vivo售后存在以下问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 费者权益: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24条,商品存 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 不得强制消费者自费维修 2.区别对待消费者:网络公开投诉显示,同类主板问 题部分用户获免费维修,免费置换新机,而本人被要 求自费,涉嫌违反《消法》第16条公*交易权 3.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 成损害的,生产者应赔偿损失。主板故障导致通信中 断,已造成实际损失 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跟其他机友一样,免费更换主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若产 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即使超出保修期,厂商仍需 承担相应责任。 vivo手机主板故障已非个案,大量 用户反馈同型号机型,在1-2年内集中出现主板损坏。2.停止区别对待消费者,统一售后政策据公开投诉显示,vivo售后存在严重不公:同型号、同问题的用户被提供不同解决方案(如免费换机、低价换购或自费维修),甚至同一故障机型换购方案差异悬殊,此类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交易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对待,要求厂商公开道歉并统一补偿标准 3.公开质量缺陷信息并延长保修承诺 主板缺陷问题已持续多年,涉及多款机型,但官方始 终未公开承认缺陷或启动召回,反而以“过保不负责”推诿。参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厂商有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补救措施。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死机、以次充好/翻新机
处理中
vivo手机WIFI热点故障要求换新或换主板
我于2023年6月2日在淘宝IQOO手机官方旗舰店购买iQOO11(12GB+256GB),出现WIFI热点打不开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我的诉求是免费换主板或者五折换新。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死机、屏幕故障、三包问题
处理中
vivo X100s使用仅一年,无外力、非人为情况下出现主板故障,竟然要消费者自己买单
我的vivo X100s,仅仅使用一年3个月,在没有进水、没有磕碰、没有摔坏的情况下,忽然出现循环重启情况,在售后服务中心检测后,提出更换主板的维修方案,并要求我自费约2000元。第一,我使用时间非常短,仅仅一年;第二,出现问题是vivo产品自身问题而非我人为损坏。手机主板在非人为情况且仅仅使用一年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即便没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只要这种却现存咋爱,消费者都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排除、消除危险。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与是否在产品质保期没有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vivo产品公司自身存在产品问题,产品缺陷,让消费者受到侵害,却还要消费者买单!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
处理中
iQOO手机系统更新后WiFi模块故障
关于iQOO手机系统更新后WiFi模块故障的投诉 投诉对象:vivo旗下iQOO品牌官方及售后部门 投诉日期:2025年12月3日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3年1月购买iQOO品牌手机一部(具体型号:IQOO11),截至故障发生时正常使用两年有余,期间始终爱护设备,无任何磕碰、进水情况,未送至非官方维修店进行拆机维修,严格遵循产品使用规范。 2025年11月,本人按照iQOO官方推送的系统更新提示完成升级后,手机突然出现WiFi功能异常,具体表现为WiFi无法开启、搜索不到任何网络信号,热点功能同步失效。随后本人联系iQOO官方客服反馈问题,客服指引前往线下官方售后网点检测,经售后工程师检测确认,故障原因系WiFi模块烧毁,需更换主板才能修复,但因手机已过保修期,要求本人承担全额维修费用(含主板更换费用)。 本人认为,此次WiFi模块烧毁故障并非人为使用不当导致,而是iQOO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系统更新设计问题所致,售后要求自费维修的方案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正式提起投诉。 二、售后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依据 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消费者自费承担质量问题维修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不得强制消费者自费维修。此次故障系完成官方系统更新后立即出现,众多用户反馈同款及同系列机型(如iQOO7、iQOO9、iQOO11等)均存在“系统更新后WiFi模块烧毁”的共性问题,部分用户经检测确认系主板相关硬件故障,明确属于产品质量缺陷范畴,而非偶发故障,iQOO售后理应承担免费维修责任,而非以“过保”为由强制收费。 2. 售后政策执行不公,存在区别对待消费者的歧视性行为:通过社交*台、消费投诉*台查询发现,大量iQOO用户遭遇与本人完全一致的“系统更新后WiFi模块/主板故障”问题,其中部分用户已通过投诉维权获得免费维修、低价换购新机等解决方案,但本人却被单独要求全额自费维修,同问题不同待遇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关于消费者公*交易权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对待。 3. 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iQOO手机WiFi模块烧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保修期内收维修费、三包问题
处理中
iQOO手机更新后WLAN无法连接
iQOO手机自从系统更新后WLAN无法连接无法使用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死机、屏幕故障、三包问题
处理中
vivo手机在正常使用中突发黑屏故障,经检测确认为屏幕问题。售后服务方在已确认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仍拒绝承担
1. 故障发生情况: 本人所使用的iQOO Neo9手机,于*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出现黑屏且完全无反应的故障。故障发生前,手机外观完好,无任何明显磕碰、跌落或进水痕迹。 2. 检测过程与关键事实确认: 本人第一时间联系vivo官方客服,并按指引将手机寄回指定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为“屏幕问题”。本人随后与负责检测的维修师傅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录音。在通话中,本人明确询问:“屏幕是否有磕碰痕迹?手机是否有拆修过?是否有进水情况?”维修师傅均明确、肯定地回答“没有”。该录音证据清晰证明,本次屏幕故障非因本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所致,应属产品质量问题或自身性能缺陷。 3. 不合理处理方案与推诿: 在获得上述非人为损坏的明确结论后,vivo方面(高级经理)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要求本人支付五折费用更换屏幕。本人基于事实,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于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性能故障,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责任。本人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可象征性承担150元费用,但此合理提议遭到高级经理的断然拒绝。该经理不仅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反而让本人“自己去维权去投诉”,此态度完全忽视了消费者的正当诉求与合法权益,将企业应尽的责任推诿给消费者。 4. 法律依据与诉求合理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本案中,手机屏幕故障经官方检测确认,且维修师傅已明确排除了磕碰、拆修、进水等消费者人为因素,故障原因应指向产品本身。作为经营者,vivo公司理应为其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或性能问题负责,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 高级经理提出的付费维修方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将本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转嫁给无过错的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显失公*。 投诉诉求: 1. 撤销不合理的付费维修方案,鉴于故障原因已确认为非人为损坏,要求vivo公司为本人免费维修(更换屏幕),恢复手机正常使用功能。 2. 要求vivo公司对高级经理在处理此事过程中表现出的推诿、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内部调查与处理,并向本人作出合理解释。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屏幕故障
处理中
iQOO11主板故障要求免费维修或换新
我于2023年5月30日购买了一台iqoo11 12+256 黑色 2025年11月份出现WiFi打不开的情况,起初重启可以恢复,但是现在重启也无法恢复,售后给出方案是花费369元返厂维修主板并无法保证维修好或按主板价格换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 若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即使超出保修期,厂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iQOO手机主板故障已非个案,大量用户反馈同型号机型(如iQOO7、iQOO11、iQOO Neo5等)在1-2年内 集中出现主板烧毁问题,明显属于批次性质量缺陷,而非偶发或人为因素。此前已有用户通过媒体曝光或投诉维权,成功获免费维修或低价换新 上一部iqoo7同样出现此情况,在购买iqoo11后得知可以提供免费维修。 现正式提出如下诉求: 1.免费维修主板 2.低价换新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保修期内收维修费、三包问题
已完结
vivos系列质量堪忧!
11月31日,vivos15用着用着突然就*机了,目前处于完全不能开机的状态,且在*年使用期间频繁出现自动关机重启、发热发烫、掉电巨快的现象,1号去了线下官方店也只给了一句主板烧坏了返修要一千多的回复。如果vivo对自己的产品缺陷到今天还是不肯直视,用不检测具体问题和无法排除来推诿,不真诚对待消费者或者区别对待消费者,真的令人寒心。 可见vivo售后存在以下问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24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不得强制消费者自费维修; 2.区别对待消费者:网络公开投诉显示,同类主板问题部分用户获免费维修,免费置换新机,而本人被要求自费,涉嫌违反《消法》第16条,公*交易权; 3.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赔偿损失。主板故障导致通信中断,已造成实际损失,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死机
处理中
投诉vivo(手机)产品故障
工作人员您好,我的vivo x60t pro+。今年下半年出现了多次自动开关机,无法开机的情况,在9月7号拿到vivo售后维修点,告知是主板问题,也就是这款手机使用的骁龙888芯片的通病。打电话给vivo官方客服说要自费维修主板并且不一定修得好,vivo承认此款骁龙888芯片存在设计问题,这个手机我甚至只用于拍摄,我要求免费更换主板客服却拒绝。本人多次联系了 vivo 客服人员,手机主板在非人为情况下损坏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5条的规定,即便没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只要这种缺陷存在,消费者都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这种侵权行为与产品的质保期没有关系,质保期只是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或法定条款产品缺陷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vivo公司对产品品质把控不严,产品缺陷还出厂,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求vivo更换主板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
处理中
Vivo手机非人为原因烧主板,却由消费者个人承担损失,售后区别对待
本人于2023年11月购买vivox100pro手机,无高强度使用,带壳,正常使用期间未发进水等人为损坏损坏主板行为。2025年11月18更新最新系统,2025年11月20开始出现无故*机,无限制重启情况,正常使用下手机突然无法开机,2025年11月23日经官方售后检测确认为主板故障。该手机尚在购买后2年整,虽已过保修期,但主板作为核心部件出现非人为损坏,明显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或耐久性不达标问题。 作为消费者,我对vivo品牌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疑: 1. 主板非易损件,正常使用下不应在短期内损坏; 2. 同类问题在网络*台上有大量用户反馈,说明此故障具有普遍性; 3. 厂商未主动召回或延长保修,变相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vivo售后存在以下问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 费者权益: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24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不得强制消费者自费维修 2.区别对待消费者:网络公开投诉显示,同类主板问题部分用户获免费维修,免费置换新机,而本人被要求自费(售后当场检测说维修费用600多,后投诉至vivo客服又变成跟换主板3千多元,二次投诉又变成7折,继续投诉又变成5折,反复折磨消费者),涉嫌违反《消法》第16条公*交易权 3.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赔偿损失。主板故障导致通信中断,已造成实际损失 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跟其他出现该情况的用户一样,免费更换或者维修主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若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即使超出保修期,厂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vivo手机主板故障已非个案,大量用户反馈同型号机型,在1-2年内集中出现主板损坏。 2.停止区别对待消费者,统一售后政策据公开投诉显示,vivo售后存在严重不公:同型号、同问题的用户被提供不同解决方案(如免费换机、低价换购或自费维修),甚至同一故障机型换购方案差异悬殊,此类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交易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对待,要求厂商公开道歉并统一补偿标准 3.公开质量缺陷信息并延长保修承诺 主板缺陷问题已持续多年,涉及多款机型,但官方始终未公开承认缺陷或启动召回,反而以“过保不负责”推诿。参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厂商有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免费更换主板
投诉问题
产品故障、死机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