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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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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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http://www.shanxiangjiaoy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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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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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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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山香教育品牌创立于1999年,隶属于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总部为后盾,省级公司为支撑,地市分校为终端。集教材研发、出版发行、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教师招聘考试培训、特岗考试培训、教师资源平台、在线教育及网络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文化产业公司。</p><p>19年,山香教育集团一直专注于教师培训的技术创新和积淀,已拥有完善的教师培训运营体系,200余人的专职教师及云集全国师范类高校的实战派讲师、200 余人的图书研发团队。</p><p>山香教育19年的行业沉淀见证了中国教师培训的发展,开拓出一条适合各省各地市的考试培训辅导模式。山香教育秉承“思想决定出路,山香先人一步”的经营理念, 坚持“共谋事、共发展、共富裕”的企业精神,以“诚信为首、学生优先、服务至上”为标准,已成为中国教师培训行业的佼佼者。
山香教育未提醒面试课致服务缺失
2025年4月27购买7080的笔面课,没有及时提醒面试课时间,没有享受到面试课的服务,要求退费!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服务质量差
处理中
山香教育退费不合理且违约金超标
我在网络上通过微信加了山香教育客服微信,将总金额为7880元的笔面班费用分别在2024年10月25日、11月2日、11月5日通过二维码付给海南山香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在学*期间只上了一节直播回放课,没有参加考试。在2025年5月7日要求退费,客服说因为上过课了所以笔试部分的费用7180全扣除只能退700元,后经协商加了退费客服的微信回复我面试部分可以退2000元。我看了合同,上面写着按实际听课时长进行退费,线上课程200/小时,而且去除掉实际听课时长的费用和200元的材料费,山香教育还要求支付30%的违约金。我的直播回放课最多只上了2个小时,我对退费金额不满意,而且30%的违约金已经超出现有法律最高的20%的范畴了。并且我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山香教育机构回复我说没有,我怀疑他们偷税漏税。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
处理中
山香教育无资质办学且退费不合理
本人于2025年12月8日向山香支付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6280元,购买山香推出的26年山西笔面培优班课程服务,总课时127课时,课程形式为线上录播课,通过山香APP来看,合同订立后,因本人工作繁忙,客观上无充足时间参与课程学*,截至签约之日起,本人仅实际观看课程7课时,根据贵司课程*台数据显示,课程整体学*进度仅为6.6%,绝大部分课程服务尚未接受。2026年5月3日,本人已通过微信向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工作繁忙无法继续学*课程的客观情况,提出按未上课时比例核算退费的合理诉求,公司向本人出具退费方案,仅同意退还2100元,本人不同意该方案,依据: 1、本人已支付的6280元课程费用中,笔试课程部分占3280元,本人仅学*了不足7%的笔试课程,而山香直接将笔试课程费用全额扣除,完全不合理,额外扣除900元违约损失,该费用既无合同明确约定,也无任何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明,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收费,山香退费远低于本人未接受课程服务对应的费用占比,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2、经本人核实,山香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教育培训资质,不具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法定资质,山香以无资质与本人订立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山香作为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不具备开展案涉教师招聘考试培训业务的法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山香无资质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案涉合同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3、案涉课程为线上录播课,山香的课程内容为一次性预置于*台,本人仅实际观看了不足7%的课程,绝大部分课程内容未接受、未使用,山香却直接将笔试课程费用全额扣除,既不符合实际服务提供情况,也不符合公*原则。且录播课可以重复利用,课程成本以及服务成本极低。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资质问题
处理中
山香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报名致无岗可报
2026年3月3日,山香教育报名26年河南基地教师编三期,缴纳8600元。报名时老师提供去年岗位,有小学美术教师岗名额,再三问过之后,确定说会有岗位。26年招生名额下来后,没有一个可以符合报考的岗位。存在诱导消费者消费,导致没岗位可以报考。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山香教育违规扣费拒退剩余培训费
2026年4月18日花费4280元购买济南教师编全职冲刺训练营。 本人已上课三白天两晚上,使用一本教材,本人要求退还剩余未用费用,商家坚持收取10%违约金,并多扣除一晚费用,以及三本教材费用。双方未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且商家违约金收费要求不合理且推诿扯皮导致问题至今无法解决。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
处理中
山香教育未按合同退费且客服失联
2026年3月24日,本人报名山香教育“湖北教师招聘线上冲刺班”,支付费用1980元,签订合同日期为2026.3.24,退费缘由:本人计划参考湖北地区幼儿园教师编制,经过多方核实2026年度湖北地区教师招聘考试中无幼儿园教师招录岗位,导致本人无客观上考试可参加,课程服务已无履行必要。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单项目笔试普通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间内因特殊情况申请退费的处理条款”该情况不属于本人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报名期间山乡教育对接人员未及时提供准确的招录*信息,且存在响应不及时的问题未尽到服务义务。诉求请山乡教育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遗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图书资料费等,将余款退还至本人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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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问题、服务质量差、客服电话打不通
已完结
山香网校课程无法观看且拒退费
买的这个线上课程,但是我现在还没看完就已经看不了了。在山香网校上咨询过客服,但是客服不解决问题。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一直 不给解决,我现在不需要解决这个问题了,请直接给我退款!说得天花乱坠,现在不给解决问题。我现在的诉求是退款!请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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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问题、涉骗、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山香教育考编协议班虚假宣传拒退费
2024年10月24日在山香教育(海南山香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购买考公考编(入编协议班)服务,后续出现虚假宣传、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拒绝退费、未开具发票等问题;商家联系方式: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202号江东发展大厦A110室-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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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问题、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山香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要求全额退费
2025年11月5日在海南山香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购买2026年杭州教师招聘考试政治学科普通线上班网课,全款缴纳共计5580元。后续发现出现虚假宣传,前期诱导消费的问题。海南山香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电话:40******63。2026年3月3日,本人联系客服人员要求退还此次购买费用,因购买课程前期客服人员存在对课程进行虚假宣传。本人报名前期一直和客服人员沟通的是要报名杭州市萧山区小学道法的课程,客服人员也保证说课程会覆盖到小学道法的全部内容以及历年真题,但是上课这么久一直没有对小学道法进行专项讲解,且课程内容和萧山区小学道法实际考情完全不符合。本人于3月4日询问山香班主任老师,被告知课程内容根本不包含小学道法,且浙江省不招道法老师,由此可见报名前期客服人员没有如实提前告知消费者该课程和消费者的需求不符,且整个山香教育的客服和班主任老师对杭州市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和实际考情根本不了解,2026年杭州教师招聘考试政治学科整个课程存在虚假宣传,客服人员存在诱导消费者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山香教育客服人员给出的退费方案是扣除了课时费和30%的违约金,本人不接受,我的诉求为全额退费。扣除课时费和30%违约金的方案,该方案通常是基于消费者“无理由”解约的情况。而实际情况是对方“有根本性过错”(虚假宣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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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
山香教育拒退未履约课程费用
本人于2024年报名的保定山香教育oao笔面全程班在本人2024年末考试山香老师帮忙转化为2025年的网课本人从来没有参加过考试现在要求退还给我面试和线下培训的课程本人认为合同是霸王条款合同里边的还不退费在法律里边属于无效退款我报的笔面全程班面试课一节课没上线下培训的课程也没有上机构依据合同里(概不退费条款拒不退款根据最高法 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该条款无 效请求责令退给末给我提供服务的费用并且我没上线下的课和面试的课如果不退给我费用这叫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并且山香工作人员一直说我不上线下课是我的原因请问我没有考试上线下课的意义是什么笔试都没考怎么上面试课本人现在要求退还给我末给我提供服务的部分费用要求退还相应的部分费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 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 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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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问题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