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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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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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国际商品页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诉求日期 2026-05-22 诉求标题 活动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进行买单 诉求描述 本人5月18号在天猫国际(【淘宝】大促价保https://e****.tb.cn/h.R3zCyqZktk=YHjO5Fid8sT CZ193「拷贝链接」点击链接直接打开 或者 淘宝搜索直接打开)购买2份链接,当时打开主页买显示一个链接是2盒,一盒90粒,我购买了2份,实际5月20收到货品是2盒我立刻联系卖家,卖家给到的回复是这个链接是2倍购买所以是只有2盒,主页面存在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消费者在不清晰情况下买单,而且在当天找到卖家后沟通拒不承认,当天我再进去发现主页面进行调整说850是2盒,那就证明商家也是知道有问题后调整,我投诉到天猫国际客服,客服给我的解决办法是退货退款,我这边也同意,在5月21号我进行退款操作,商家直接拒绝不给予配合,目前淘宝天猫客服再也没有回复进度,目前我需求:不接受退货退款,针对这样弄虚作假的商户请根据实际当初看到的页面,怎么写怎么发货,重新补给我2盒或者退款一份产品价格给到。
投诉问题
货不对版、虚假发货、态度差/不处理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收7天无理由退货
2026年5月18日 在天猫自营店买了一瓶香水 后续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被拒
投诉问题
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退拆封查验商品
问题描述:我于26年5月11日在天猫国际自营全球超级店购买商品“【自营】娇韵诗抚纹霜175ml+护理油100ml准妈妈润肤套装紧致淡纹”花费513元。并于5月14日申请退款后寄回。5月16日,卖家收到货后以商品已拆封原因拒绝退款,后申请*台介入。*台客服表示拆封无法退款,只能补偿200元优惠券。 纠纷说明:本人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商品本身、内包装、配件均完好无损,从未使用。商家以极小字体、隐蔽位置标注的“撕毁不退”为由拒收。且购买时页面信息无显著标明注撕毁不退字样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格式条款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商家小字隐蔽提示违法,条款无效。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为查验商品合理拆封不影响完好,应退货。 3.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拒绝退货。 诉求:商家违法拒退,请求*台判令退货退款。*台无任何作为。已上传相应图片。感谢公正处理!除退货退款外,另需商家及*台给予道歉及赔偿,并对商家及*台进行行政处罚。
投诉问题
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退7天无理由面霜
本人在5月14号下单一瓶面霜,17号显示签收,面霜包装盒有异常,不放心使用,提出退货退款。天猫商家以进口商品无法7天无理由拒绝我退货退款。首先面霜外包装与商场和免税店正品不一致,看到异常我也没打开面霜,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遵循法律及*台的有关规定同意退货申请。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第二,《规定》中第六、七条明确了可不适用此规定的物品范围,我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其中之一。海关清关也并不能够成不退货的原因。第三,即使是可不无理由退货的物品,也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商家并未在流程中设置确认程序,故应全额退款给我。
投诉问题
货不对版、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退未签收商品全款
本人于 2026年5月12日 通过天猫国际*台购买蟑螂药一件,金额 ¥237.95。购买当日即以"重复下单"为由发起退款申请,彼时商品尚在香港境内,未进入国内物流,本人尚未收到任何货物。 商家以"商品已申报税费、已出库"为由拒绝退款,强制要求本人承担关税 ¥21.65 及境外快递费 ¥17.5,否则不予退款。本人随后对到达的快递执行拒收,商品已退回商家。 商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本人拒收即视为未完成收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商家不得以"商品已发货"为由剥夺消费者的退款权利;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履行合同义务。 投诉诉求: 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237.95,不得强制消费者承担任何税费及运费损失。
投诉问题
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不履行只换不修承诺
投诉信:天猫国际自营店、淘宝*台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只换不修”服务,恶意推诿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于2026年2月3日,在天猫国际自营全球超级店(店铺主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购买宝华韦健PI7蓝牙耳机,订单实付金额1014元,商品附带官方“只换不修”服务(3C数码类服务有效期为收货后365天)。 一、事件时间线(清晰可查,全程合规) 1. 2026年2月3日:下单付款,正常收货,无任何人为损坏、拆解或维修记录。 2. 2026年5月14日:耳机正常使用中突发充不上电故障,属于非人为质量问题,且仍在只换不修服务有效期内(距收货仅3个多月)。 3. 2026年5月14日: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客服,客服明确告知可走只换不修售后,承诺“非人为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无需额外付费”,并指导我当日寄回耳机检测。 4. 2026年5月15日:商家及保险公司确认耳机确有质量问题(非人为),但保险公司突然联系我,强制要求我额外支付1000元左右差价,才能享受换新服务,完全违背“只换不修”核心承诺。 5. 2026年5月15日至今:我多次联系商家、天猫客服、保险公司三方维权,三方互相踢皮球、推诿扯皮:商家让找*台,*台让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推回给商家,至今无人解决问题,严重拖延我的售后权益。 二、商家、*台及保险公司的违规事实(明确违法,恶意侵权) 1. 商家虚假宣传,拒不履行“只换不修”承诺 天猫“只换不修”服务明确规定:3C数码商品在服务有效期内,非人为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全新商品,不得额外收取差价。商家售前标注该服务,售后确认质量问题后,却默许保险公司索要高额差价,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2. 淘宝/天猫*台监管失职,纵容商家违规 作为*台方,天猫对入驻商家的售后服务负有审核、监管及保障责任。我多次向天猫客服投诉,*台不仅未督促商家履约,反而协助推诿,放任商家与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未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台义务,属于监管失职、不作为。 3. 保险公司恶意加价,变相拒绝服务 保险公司在确认商品质量问题后,违背服务合同约定,强制要求支付1000元差价,否则不予换新。该行为完全无视“只换不修”服务条款,属于恶意加价、变相拒绝履行合同,严重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 4. 三方联合推诿,恶意拖延维权进程 自5月
投诉问题
态度差/不处理
处理中
天猫国际自营店无故强制取消已清关订单
我的订单(订单号:33***************94)在贵*台的‘天猫国际自营全球超级店’成功下单并已全额支付货款。该订单物流信息明确显示已于(5月21日16:20)成功完成海关清关流程。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已成立。而‘清关完成’这一官方行为,是对我作为真实个人消费者身份的最权威认可,也证明了此笔交易合法、有效。 然而,*台却在合同已完全履行、商品即将送达之际,以‘交易风险’为由,未经我同意单方面强制取消订单。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规定,构成了恶意违约。 我要求*台立即恢复我的订单并按约定发货。如无法履行,我要求*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购买该商品所需支付的更高价款与原订单金额的差额)。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服务问题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退货:面霜包装不符正品
本人在5月14号下单一瓶面霜,17号显示签收,面霜包装盒与正品严重不符合,天猫以进口商品无法7天无理由拒绝我退货退款。首先面霜外包装与商场和免税店正品不一致,看到异常我也没打开面霜,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遵循法律及*台的有关规定同意退货申请。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第二,《规定》中第六、七条明确了可不适用此规定的物品范围,我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其中之一。海关清关也并不能够成不退货的原因。第三,即使是可不无理由退货的物品,也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商家并未在流程中设置确认程序,故应全额退款给我。
投诉问题
货不对版、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
天猫国际纵容商家售霉变食品,拒履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
本人投诉电商*台:杭州天猫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商家Kiyobee Limited(营业执照注册号:25***72,香港企业),该商家主体为天猫国际重点合作大客户,同时代理运营多个知名品牌线上店铺,*台与商家存在深度利益绑定关系。 我在2026年1月26日从天猫国际购买该商家产品(订单号:801320********323)。在开封后不到两周(约5月中旬)发现产品内部/胶囊/包装袋内出现明显的霉变、发黑、变质现象。 本人第一时间通过淘宝/天猫的“小沙”客服进行反馈(见图2聊天记录截屏),商家客服已确认为产品霉变问题。 但在后续协商处理过程中,商家仅愿意退还购买款项(274.35元),拒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退一赔十)。 更为恶劣的是,天猫*台官方客服在处理该纠纷时,不仅没有依律支持消费者维权,反而联合商家推诿扯皮、耍赖,无视食品安全法律红线,利用*台强势地位和客服霸王条款来“糊弄”消费者,试图强制完结纠纷。
投诉问题
态度差/不处理
处理中
天猫国际拒退跨境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 Lululun 海外旗舰店购买的一盒眼贴膜,签收后就发现买贵了,于是申请退货退款准备重新下单。商家以跨境商品非七天无理由为由拒绝了我的退货申请。 首先,从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这四类之外,只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才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换句话说,跨境购商品天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也明确指出,商家单方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属于任意扩大范围,法院可判令退货退款。 其次,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意味着,即便属于上述性质的商品,商家也必须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让消费者在购买时明确同意,否则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综合以上分析,跨境购商家以"跨境商品"为由一概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商家若要排除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品属于法定除外(如定作商品、鲜活易腐等)或性质上确实不宜退货;二是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确认。若商家未履行上述确认义务,消费者仍有权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
投诉问题
退货不退款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