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九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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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九喜黄金套链退货被拒,客服称商品磨损不认可
在京东周九喜珠宝旗舰店买了一个黄金套链,5月9号到快递站,在这期间在线下门店买了一个同款,想着给线上的退了,客服说不支持退货,必须要求签收,毕竟买之前是自己没看清除,想着加几百块钱换个金条放着得了,然后10号晚上签收11号就退回去准备换金条,结果那边客服收到货之后竟然说我给项链磨花了,我明明连金条上的那一层保护膜都没拆开,客服竟然说我给磨花了,真是不要太离谱,客服拍的照片那么长的指甲还给磨拆开了我是不是也有理由怀疑她是自己弄花了,毕竟我退回去的连磨都没拆,不要太恶心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九喜珠宝店涉嫌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3月8号 在(具体门店)周九喜珠宝店内购买黄金手镯 花费13698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8.230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元1664/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
已完结
周九喜珠宝吊坠开口设计不合理导致退货纠纷
月19日收到在淘宝平台周九喜珠宝旗舰店买的吊坠,金额1687.61元,收到当天,发现吊坠开口处设计的有问题,口极小,且是扁水滴形,项链穿不进去,要退货,与客服沟通客服告诉我可以买他家的金项链去配,如果早就标出或声明只能用她家的项链去带,我根本不会买,这个穿口多大,详情页并没有标出,如果知道这么小,我也不会买,其次,吊坠详情页并没有声明,必须和周九喜家的金项链一起佩戴,商家说退货必须承担金价波动,和他们会扣掉每克50元的检查费用,共计112元,我表明金价波动我认可,收到退货当天金价多少,就按多少退我,如果当天降到每克200我也认可,但是退回额外要扣检查费我不接受,商家拒绝了我的退货申请,收到货检查是他们份内的工作,为什么要扣我每克50的检查费用?且我退货原因是产品有问题,穿口处设计不合理,额外扣费简直是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退款过程中,不应被要求承担额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退款过程中扣除其他费用,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愿平台给予帮助,图1是周九喜加的穿口处,图4是黄金吊坠正常的开口处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周九喜珠宝店擅自更换戒指引发投诉
我于2025年1月17日晚8点左右在江西省萍乡市润达店周九喜珠宝店,店员在我不知情情况下把我的戒指烧坏,最后以****戒指置换成了****的戒指,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844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标签也未提供店员自行拿走)。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以旧换新商家未当面称重。这种做法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相关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此外,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准确。(3)诱导消费。价格欺诈,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5)无效发票,发票上的条款是在我签名之后添加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投诉周九喜价格纠纷
我于1月17日去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外街1楼周九喜,本意是想进去看一下那个金戒指的款式,且明确和里面店员说我今天不会买,就是看一下。当时我手上原本有一个重量为****的黄金戒指,结果店员上来就说什么要给我验一下金,那时候我还问了他那个店员,我说不会给我烧坏烧成金豆吧。然后那个店员说放心不会,验完你不满意还可以带回去。结果拿过去验,然后这边又让我签字,写签字的时候并未说签的是什么,只是让我在那个地方签名字。结果验完拿过来一看,款式已经烧坏,不能佩戴。被迫在那里换款,一个戒指被他换成一个一口价,置换的重量为****,价钱为2176元,1g下来要1844多块钱,如果要换我原来那个戒指同等重量的,还要让我补一两千块钱,其行为造成欺*,诱导性消费,且店里明确表面金价前提下,克数不满该价格。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规则甚至隐藏退货规则,我的诉求是补齐我原本的黄金!
投诉问题
价格纠纷、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周九喜珠宝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我母亲于8月20日至周九喜珠宝店兑换黄金,柜台营业员称量克重后告知我母亲有二十多克(具体未告知),并告知我母亲如兑换成现金只能按540元/克兑换,如在店内购买黄金饰品可按700元/克兑换为价值为17628元手镯,以后随时能免费兑换店内同价黄金物品,我母亲遂补差价295元购买。8月23日被我发现后自行测量手镯克重仅为12g,换算为克价为1469元/克远远高于实价,我母亲随至店家理论,店家以一口价黄金售出后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换及返还原有黄金,也不能换成按克售卖的黄金,只能补送小首饰,我母亲看店家态度强硬,只能接受补送小首饰,并应商家要求签字接受和解同意书。8月25日我母亲再次至店兑换白银,以同样方式告知我母亲,之前补送的小首饰可抵扣400元,加上白银的兑换价格,只需补差价800元便可兑换价值2039元金项链,我母亲便补差价800元购买。这两次交易过程中商家均未告知购买黄金物件具体克重,票具上未标注购买物件具体克重及原有兑换黄金及白银的具体称量克重,其中第二次交易连具体商品标签都没给。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柜姐未告知克重,保证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高价回收及赠送小物件可作为抵扣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保价单没开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1、退还原有黄金、白银及补的差价 2、或者按保价单上的价格换购按克价购买的等价黄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霸王条款
已完结
周九喜珠宝店黄金克重欺诈
我于2024年6月25日晚七点左右在侯家塘店周九喜珠宝店内用自己的2.2克黄金以旧换新购买了足金手镯,除去以旧换新的黄金又支付6371元,回家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克,我在购买前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说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5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标签也未提供店员自行拿走)。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以旧换新商家未当面称重。这种做法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相关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此外,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准确。(3)诱导消费。价格欺诈,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5)无效发票,发票上的条款是在我签名之后添加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霸王条款
已完结
周九喜珠宝板塘店售卖黄金项链重量不符及服务态度恶劣
我于6月23日在周九喜珠宝板塘店购买了一条黄金项链,购买的时候,当时店内并没有现货,导购员说需要调货,导购员告诉我黄金项链的克重约为4克,但我拿到手后发现只有2.85克,这和导购员告诉我的黄金重量以及我心中的预期重量是不符合的。其次在购买的过程当中导购员骂我是一个堂客们,这个词在我们这边的方言译为爱计较斤斤计较的老女人,该店的店员存在语言辱骂客人的行为。最后该店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当我决定不选购他家的商品并走出门时该店员拉住我的手,并把我死死往回拽,让我定下这条项链,并把他的消费码摆在我的面前强制要求我付款。综上所述,我要投诉这家店,并且我的需求是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价格纠纷
已完结
投诉周九喜霸王条款
2月28日老公是要去给我买黄金手链的,在她们的诱导下买了一条au750的一口价商品,她们是说了这是au750手链,可是她们并没有告知au750是什么意思,我老公一直以为就是足金黄金,也没有告诉他克重,最后还写了一口价只能换一口价的霸王条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已完结
投诉湖南郴州市周九喜珠宝店诱导老人消费者
你好! 事情经过: 近七十岁的老人家(我公公)在郴州北湖路周九喜珠宝店被诱导购买了一口价的黄金手镯,价格11726,购买时销售员没有告知是一口价,没有告知克重,她们录了成交时的视频(视频在她们手机群里,我没有,看到过),视频里告知老人镯子多少钱,不喜欢款式可以换,多少钱买的换多少钱。确定后叫老人签了字。 这里强调一下(在老人签字之前,销售员没有告知老人镯子是一口价,没有告知克重,说了不喜欢可以换,多少钱买多少钱换,没有说只能换同系列,没有说不能换克重的) 这是属于诱导消费。 回来后发现是一口价的,觉得不划算,第二天去换,当天金店的克重黄金售价是465每克,克重的镯子款式不多,选款选了很久,选换款式时,一直到打电话叫我婆婆过来试戴,全程销售员们没有说不能换克重,也没有说金价是538一克,从头到尾是默认的可以换,465每克,就是选款时各种阻拦引导,选中的款式不给试,就说带不了。当我们坚定就要换她们口中说带不了的款式时,确定就要换那款时(那款手工费2133元,我们同意出),她们说金价是538每克,意思是465是卖价,换就不能。他们门口很多牌子都写了465每克。 看着她们临时变卦,当时我很生气,与她们争执,叫销售员喊经理或者老板来处理,销售员说她是主管,这种小事情没必要叫上面领导来,争执未果,最后去了派出所进行调节,调节后我退让了一步,要求她们换克重的,以每克按当天的售价465元,2133元工费我同意出,在这个基础上还多出600元工费算是补偿,她们(主管)说这个事情不能马上同意,要回去请示领导,说第二天回复我,第二天发了个微信给我说在忙,晚点打电话来,下午我微信问了她:还没忙完吗?无回复我,结果等到第三天了也没有回复我。 商家不告知黄金是一口价,而且购买时前说可以换同价位的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消费。
投诉问题
退款纠纷
已完结